[标题]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运输冰毒5公斤多,智豪律师为其辩护终获轻判无期徒刑,成功保命[/标题] [时间]2015-04-07[/时间] [内容]案情简介:
王某,男,1965年,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2011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查明: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多次共谋共同出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市贩卖,并商定由张某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刘某某负责将毒品运回重庆,王某负责在重庆接收毒品。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何某某处获得毒资70000元,当日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任某某携带毒资前往重庆机场。同年9月8日张某某、刘某某与谢某某见面,商定以260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购买毒品“麻古”四大袋,并支付毒资120000元给谢某某作为定金。9日,谢某某、苟某某将毒品“麻古”四大袋交给张某某、刘某某。随后,张某某、刘某某再次向谢某某表示还需购买同样数量的毒品“麻古”。同日王某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出资给郑某某预定了当日飞往云南航班的机票,郑某某到达云南与张某某、刘某某汇合。被告人何某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出资给李某(另案处理),预定了航班机票,李某于当晚22点乘坐航班到达云南,被张某某安排入住宾馆房间等待押运毒品回重庆。
2011年9月11日,张某某、郑某某携带毒品前往快运中心办理了发往重庆的货物托运手续,并在“收货人”上写上了王某的手机号码。当晚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与谢某某商定以260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再次购买毒品“麻古”四大袋,即向谢某某、苟某某支付定金90000元。为筹集毒资张某某、刘某某联系并安排王某、何某某、任某某及谭某(另案处理)在重庆筹措剩余毒资。任某某从王某处筹得毒资80000元,何某某处筹得毒资25000元,谭某处借得65000元。9月12日,任某某在某银行向苟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45000元。随后任某某、王某在重庆市某公交车站旁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一辆云南班车上缴获收货人电话为王某的箱子一个,从箱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净重2506克。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苟某某在自住房屋内被抓获并当场从房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四大袋,净重251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0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被刑拘后四处打听,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于是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王某的家属对该案进行描述后,智豪团队律师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及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对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给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委托人对智豪所的专业知识非常满意,相信智豪律师团队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实力,立马跟智豪所签订委托合同为王某进行辩护。签约后智豪所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该案,并组成了专案刑事辩护团队。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也非常关心王某在看守所里面的生活,及时的给王某上衣物及生活费,也非常关心王某的思想情绪,还经常写信件给王某,让王某感受到,承办律师在关心他,在帮助他。
承办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了解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王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高达5000余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照有关的刑法规定,王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案件的办理困难重重,但是承办律师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王某辩护的希望。为了寻找到对王某有利的证据,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在案卷材料中对本案被告人有利的材料进行了仔细推理,细致分析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细节。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王某的辩护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讨本案,为本案王某制定最佳辩护策略。团队在对案件的精密掌控和精确分析上,为王某制定出了辩护策略:
1、公诉机关对王某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成立,其系借款给刘某某,不知道张某某贩卖毒品,也不知道张某某要求其接收毒品;
2、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3、被告人王某不应对第二批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4、王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属犯罪未遂;
5、根据王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分工,王某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的带领下,承办律师对案件的认真和负责,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让被告人获得轻判,取得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成功保住了王某的性命。
王某家属出于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智豪刑事团队为王某辩护。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无期徒刑,成功免于死刑,是王某家属及王某本人都没有想过的。在本案中,智豪律师团队为王某制定了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取得了显著成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益。本案的成功,也是因为智豪团队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内容] [标签]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运输,冰毒,5公斤,[/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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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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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运输冰毒5公斤多,智豪律师为其辩护终获轻判无期徒刑,成功保命

2015-04-07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王某,男,1965年,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2011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查明: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多次共谋共同出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市贩卖,并商定由张某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刘某某负责将毒品运回重庆,王某负责在重庆接收毒品。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何某某处获得毒资70000元,当日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任某某携带毒资前往重庆机场。同年9月8日张某某、刘某某与谢某某见面,商定以260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购买毒品“麻古”四大袋,并支付毒资120000元给谢某某作为定金。9日,谢某某、苟某某将毒品“麻古”四大袋交给张某某、刘某某。随后,张某某、刘某某再次向谢某某表示还需购买同样数量的毒品“麻古”。同日王某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出资给郑某某预定了当日飞往云南航班的机票,郑某某到达云南与张某某、刘某某汇合。被告人何某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出资给李某(另案处理),预定了航班机票,李某于当晚22点乘坐航班到达云南,被张某某安排入住宾馆房间等待押运毒品回重庆。
2011年9月11日,张某某、郑某某携带毒品前往快运中心办理了发往重庆的货物托运手续,并在“收货人”上写上了王某的手机号码。当晚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与谢某某商定以260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再次购买毒品“麻古”四大袋,即向谢某某、苟某某支付定金90000元。为筹集毒资张某某、刘某某联系并安排王某、何某某、任某某及谭某(另案处理)在重庆筹措剩余毒资。任某某从王某处筹得毒资80000元,何某某处筹得毒资25000元,谭某处借得65000元。9月12日,任某某在某银行向苟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45000元。随后任某某、王某在重庆市某公交车站旁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一辆云南班车上缴获收货人电话为王某的箱子一个,从箱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净重2506克。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苟某某在自住房屋内被抓获并当场从房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四大袋,净重251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0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被刑拘后四处打听,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于是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王某的家属对该案进行描述后,智豪团队律师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及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对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给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委托人对智豪所的专业知识非常满意,相信智豪律师团队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实力,立马跟智豪所签订委托合同为王某进行辩护。签约后智豪所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该案,并组成了专案刑事辩护团队。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也非常关心王某在看守所里面的生活,及时的给王某上衣物及生活费,也非常关心王某的思想情绪,还经常写信件给王某,让王某感受到,承办律师在关心他,在帮助他。
承办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了解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王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高达5000余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照有关的刑法规定,王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案件的办理困难重重,但是承办律师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王某辩护的希望。为了寻找到对王某有利的证据,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在案卷材料中对本案被告人有利的材料进行了仔细推理,细致分析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细节。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王某的辩护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讨本案,为本案王某制定最佳辩护策略。团队在对案件的精密掌控和精确分析上,为王某制定出了辩护策略:
1、公诉机关对王某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成立,其系借款给刘某某,不知道张某某贩卖毒品,也不知道张某某要求其接收毒品;
2、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3、被告人王某不应对第二批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4、王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属犯罪未遂;
5、根据王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分工,王某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的带领下,承办律师对案件的认真和负责,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让被告人获得轻判,取得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成功保住了王某的性命。
王某家属出于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智豪刑事团队为王某辩护。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无期徒刑,成功免于死刑,是王某家属及王某本人都没有想过的。在本案中,智豪律师团队为王某制定了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取得了显著成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益。本案的成功,也是因为智豪团队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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