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何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罪于2012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同案人李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以每公斤人民币33000元的价格从甲(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K粉10包。2012年6月2日,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到其位于重庆某小区的租赁房内取毒品,当何某取得2包K粉准备离开时被捉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何某身上查获K粉2020克、麻古0.65克;从李某某租赁房内查获毒品K粉8包,共计8公斤、毒品麻古80克、毒品冰毒36.6克,现金43000元。
另查明,何某在2012年四次向他人贩卖麻古,共计贩卖152颗。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李某某从一个叫“甲”(在逃)的男子处以每公斤33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K粉10袋共计10公斤……并以每公斤3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何某付给李某某现金33000元后将其中两袋K粉包装好准备带走。”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2.02公斤、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0.65克、麻古152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被告人的家属通过各方打听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遂慕名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主任律师亲自接待了何某的家属,并会同主办律师一起,针对何某家属提供的案情材料迅速作出了精准的分析,让何某家属感受到了智豪律师的专业,当下就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代理何某贩卖毒品案。
主办律师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了代理事宜,通过多次会见在押被告人和积极与承办单位沟通交换意见的方法,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进展,并随时向智豪团队汇报讨论。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整理出案情概要后,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所特色的团队讨论上,具体流程是: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及作用大小,最后由主办律师记录在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经过多次的集体讨论之后,主办律师根据大家的意见,整理出一套系统的辩护思路,并展开了积极准备。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根据团队讨论的结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就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向承办检察院提出“李某某从甲处购买的10包K粉是帮何某代购的这一说法除了李某某自己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辩护观点,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重视,特意在起草起诉书前召集辩护人听取意见,最终变更《起诉书》指控为: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K粉2.02公斤,麻古0.65克,麻古152颗,为何某取得了保命的钥匙。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办律师又在庭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K粉属于新型毒品,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及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按照20:1的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即100余克,属于含量较低、数量较小的情况;
2、关于贩卖麻古的指控,未作含量鉴定,不能排除存在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的情况,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恳请对何某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何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4、涉案K粉2.02公斤尚未流入社会,其犯罪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5、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连续两次被评为精神文明个人,考评优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判决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出乎意料的好结果,让被告人及家属都十分激动,更是对当初选择智豪律师的这一决定庆幸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