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铁肩担道义,赤胆觅真理,不求显于名,惟愿义长存。智豪律师以专业化知识、团队化智慧为后盾,誓求以最佳的辩护策略服务于委托人。
一、基本案情
宋某,女,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7日22时30分,宋某在其租住屋内通过其丈夫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宋某身上及挎包内查获冰毒6小包共计1.82克,后公安人员又从宋某租住屋查获疑似海洛因块状物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07.78克、海洛因1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宋某家属得知宋某被刑拘后,心急万分,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市知名的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犯罪方面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深厚的辩护功底,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倾听完家属对案情的陈述后,智豪律师团队针对贩卖毒品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就宋某贩卖毒品一案对家属做了一番深入浅出的讲解。委托人对智豪所深厚的刑辩底蕴和专业化的团队辩护方式深感满意,果断与智豪所签订为宋某辩护的合同。
三、专业、人性化服务
签约后智豪所就本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并组建专案刑辩团队。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签约当天即于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之后承办律师先后会见宋某10余次、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时刻心系宋某,并以同为女性角度,会见时主动了解宋某身心上是否由于一些困难,积极为其排忧解难。让宋某感受到承办律师对其的关心、帮助。
四、团队智慧,最佳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调取到的相关案件材料,清楚宋某涉嫌贩卖毒品100余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宋某涉嫌毒品数量100余克,极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相关证据已经十分充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宋某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从宋某租住屋内查获到了其他的毒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宋某极有可能为全案毒品以贩卖毒品罪承担责任。然而承办律师没有放弃为宋某辩护的希望。为了寻找到对宋某有力的证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宋某,对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字斟句酌仔细推敲;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考证;结合具体案情,申请法院收集相关证据。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宋某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讨本案,集思广益,为本案宋某制定最佳辩护策略。团队在对案件细致分析和准确把握上,为宋某制定了辩护策略:
对于公诉人指控宋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1.82克,在宋某租赁屋中搜出的毒品依法不应认定为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原因如下:
(一) 全案证据不能得出上述涉案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唯一结论。
(二) 本案中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证人王某某所有。
(三) 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宋某母亲或其男友所有的合理怀疑。
(四) 结合宋某经济状况,宋某不具备购买大量毒品的经济能力。
(五) 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如将屋内搜查出毒品全部认定为宋某贩卖的数量,该案可能是意见冤假错案。
五、辩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的指导下,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凭借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深厚的刑辩功底,集合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让被告人获得一年三个月的判决结果。
宋某家属处于对智豪刑辩团队的信赖,委托智豪刑辩团队律师为宋某辩护。在本案一审阶段即对指控的100余克毒品只认定了1.82克,这是被告人宋某及其家属都从未想过的。在本案中,智豪刑辩团队为宋某制定了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彰显了深厚刑辩功底,取得了显著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辩护权益。本案的成功,亦是智豪刑辩团队实施专业化、团队化刑辩模式成功的一大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