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胡某某涉嫌贩毒,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标题] [时间]2016-04-19[/时间] [内容]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某,女,原籍广东江门,现年39岁 ,居重庆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8日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批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2013年6月5日晚,赵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被告人胡某某,欲让胡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卖家。同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某街道的出租车上,将毒品冰毒3小包和麻古10颗以4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作抵押贩卖给吸毒人员倪某某。
 
检方观点: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共计1.94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亲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们团队律师耐心听取了其对该案细节描述后,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案件现有情况,对胡某某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讲解。委托人对智豪律师团队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以及我们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实力表示出极大的信任,当即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我们为胡某某进行辩护。签约后智豪团队全身心投入工作,立即指派所内资深律师专门负责该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细节,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并且多番积极主动与检方沟通。
后为了能给被告人在本罪基础上争取进一步轻判,承办律师多方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对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动机进行了仔细分析、推理。承办律师了解到,胡某某属于初犯,且其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原因在其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属于逼不得已的行为。为维护胡某某最大的辩护权益,智豪律师团队多次集体开会研究本案,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汇集各方专业意见,为本案胡某某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经过团队的认真研讨,为胡某某制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被告人胡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非常小,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胡某某在到案后,积极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胡某某实施贩毒的行为是由于其家庭经济出现问题,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轻。
 
辩护结果:
审判阶段,通过承办律师的充分准备,开庭时从法理和人情相结合的角度详细的阐明了应对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完备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所制定的辩护策略下,通过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了坦白情节,并充分考虑胡某某的家庭原因。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均予以没收的轻判。
基于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信任,胡某某家属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在整个团队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委托人所期望的轻刑。在本案中,智豪律师团队针对案情制定了最有利于被告胡某某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法律正义与人伦情怀并举,庭下数次会见、多方取证、集体讨论,庭上进退得当、据理力争、力挽狂澜,最后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为被告争取到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得到了委托人及业界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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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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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贩毒,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

2016-04-19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某,女,原籍广东江门,现年39岁 ,居重庆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8日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批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2013年6月5日晚,赵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被告人胡某某,欲让胡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卖家。同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某街道的出租车上,将毒品冰毒3小包和麻古10颗以4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作抵押贩卖给吸毒人员倪某某。
 
检方观点: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共计1.94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亲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们团队律师耐心听取了其对该案细节描述后,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案件现有情况,对胡某某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讲解。委托人对智豪律师团队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以及我们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实力表示出极大的信任,当即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我们为胡某某进行辩护。签约后智豪团队全身心投入工作,立即指派所内资深律师专门负责该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细节,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并且多番积极主动与检方沟通。
后为了能给被告人在本罪基础上争取进一步轻判,承办律师多方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对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动机进行了仔细分析、推理。承办律师了解到,胡某某属于初犯,且其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原因在其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属于逼不得已的行为。为维护胡某某最大的辩护权益,智豪律师团队多次集体开会研究本案,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汇集各方专业意见,为本案胡某某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经过团队的认真研讨,为胡某某制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被告人胡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非常小,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胡某某在到案后,积极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胡某某实施贩毒的行为是由于其家庭经济出现问题,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轻。
 
辩护结果:
审判阶段,通过承办律师的充分准备,开庭时从法理和人情相结合的角度详细的阐明了应对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完备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所制定的辩护策略下,通过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了坦白情节,并充分考虑胡某某的家庭原因。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均予以没收的轻判。
基于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信任,胡某某家属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在整个团队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委托人所期望的轻刑。在本案中,智豪律师团队针对案情制定了最有利于被告胡某某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法律正义与人伦情怀并举,庭下数次会见、多方取证、集体讨论,庭上进退得当、据理力争、力挽狂澜,最后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为被告争取到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得到了委托人及业界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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