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标题]
[时间]2015-01-09[/时间]
[内容]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彭轶平、陈静律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对本案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量刑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本案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被告人周某吸食毒品的情节。
本案周某长期要吸食毒品,其多次稳定的口供也提到其购买毒品主要是用于吸食,属于以贩养吸。根据《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第二、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本案,被告人周某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自愿缴纳罚金,深刻认识了自我反省,可依法对周某减少基准刑10%。
第三、对其毒品再犯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理。
虽然毒品再犯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是周某上次贩毒的时间为2005年,距离至今已经近10年之久,且此次案发是因为周某的好友陈川向他主动索要毒品吸食,周某并不以牟利为目的分给了陈川一部分用于吸食,且没有收取陈川的毒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望合议庭对其毒品再犯的处罚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望合议庭可以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周某做出从轻的判决。
辩护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彭轶平、陈静律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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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