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0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受贿案[/标题]
[时间]2017-02-03[/时间]
[内容] 2015年2月6日下午,智豪每周五的例行案例讨论会如常展开。
智豪刑辩团队向社会公开承诺:智豪刑辩团队承办的每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都必须提交团队讨论。按规定,一个案件随着案情进展的不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案件开庭前一周必须需提交团队讨论,根据具体接受委托时间的不同,团队讨论次数可做调整。
本周的案例讨论会由资深律师罗林主持,罗律师首先介绍了案件讨论的程序:承办律师及其助理首先需在周五上午将需讨论案件涉及的罪名发到所里微信群,让所里律师能提早做准备;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后,需对与所涉罪名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做简单梳理,随后再提出自己的辩护思路,最后大家一起讨论。
本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承办律师严格依照案件讨论程序进行,提出自己无罪辩护的想法。本案所涉罪名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主要根据《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承办律师对法条中的“非法方法”如何界定、工商企业信息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的区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详细阐述了理由。所里其他律师在承办律师观点的基础之上提出可以借鉴其他罪名对“非法方法”的界定来理解本罪;本罪最主要的是获取方法的非法性,而非非法牟利;法条中“情节严重”并无具体规定,情节严重如何来界定;最后本案从社会危害性角度也有辩护空间。在关于定罪辩护的讨论结束后,承办律师提出做独立的量刑辩护的思路。本案严格说来是一个简单案子,但越是简单的案子,越要去挖掘辩护的广度和深度,这是智豪所追求专业化的必然体现。
第二个案件:陈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所涉毒品没查到,证据只有各被告人的供述,但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承办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并详细阐述了理由。首先需要考察本案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有无非法证据需排除;如果都具有证据能力,那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各言辞证据做横向、纵向的比较,找出矛盾之处,以此为突破口。而且,。本案因没有查到现货,那么就缺乏定性鉴定和含量鉴定,那么本案所涉物品是否是毒品还存疑;对资金问题也无客观证据。因以上理由,所里律师认为应坚持做证据不足的辩护。
第三个案件: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因本案张某处于刑拘期间还未被批捕,承办律师准备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张某没有逮捕的必要性,为张某争取取保候审。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张某在代购行为中的法律地位,根据其法律地位来确定其是否属于关税纳税义务人;张某仅单纯提供支付宝账户的行为会否与江苏客户构成共同犯罪?所里律师就两个问题各抒己见,有律师之前办理过类似案件,分享自己的经验想法,拓宽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智豪所一直提倡情理法相结合,本案承办律师也从情理方面做了准备。
最后一个案件:王某受贿案。因本案已提交过团队讨论,所以本次讨论的重点在于之前索贿的10万元,现在嫌疑人和行贿人都说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并提供了借条,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所里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承办律师确定辩护方向参考。
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3个小时,智豪刑辩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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