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刘某贩卖毒品罪证据死刑成功辩护[/标题]
[时间]2014-09-18[/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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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于200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2009年一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为贩卖毒品与被告人曾某约定贩卖毒品牟利。2009年1月22日,曾某在重庆市将1200余克冰毒以人民币33万余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后刘某即与被告人陈某约定,由陈某将毒品运至江苏省南京市贩卖。2009年2月被告人刘某曾某再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490.16余克时被现行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曾某二人共同贩卖冰毒2690.16克。
智豪刑辩团队接手后,智豪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贩卖、运输毒品2009年1月1490.16克证据不足;毒品未查获,且证人和被告人供述在时间可情节上有矛盾,指控证据事实不清,并向法院提出了上述观点,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后予以全部采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同案人曾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智豪刑辩团队(2010智豪刑字第29号)
本案于2010年2月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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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刘某,贩卖,毒品,罪,证据,死刑,成功,辩护,案情,[/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