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运输毒品麻古到重庆市进行贩卖。并分别于2013年3月、4月驾车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到重庆市,在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车内查获红色颗粒状可疑物8包,经称量共计4480克。从查获的8包红色颗粒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免费咨询:
案发后,刘某的家属悲痛万分,还得知刘某涉嫌的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可能被杀头的犯罪,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故四处打听重庆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当他们看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刘某的姐姐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刘某的姐姐见到张主任第一句话就是希望智豪所张主任救救她的弟弟,张主任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提出了本案存在的疑点和刘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听取张主任对案情的分析并知道智豪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后坚定了决心,决定聘请智豪所资深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流程:
1、第一时间会见刘某。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当日下午,承办律师严格按照所里规定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刘某,转达家属对其的关心,并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也希望他在里面好好表现,律师会在法律限度内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2、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综合多次会见刘某所得知的案件信息和仔细研究卷宗材料,承办律师形成一个初步的辩护思路,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本案承办律师从程序部分、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分别讨论,不忽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3、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关心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刘某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其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刘某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对刘某送去关怀。
4、娴熟的辩护技巧,出色的法庭辩护。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分别从程序部分、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辩护。程序部分,辩护律师一一指出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问题,缺乏封存笔录、提取笔录和被告人签字,书证程序不合法;定罪部分,辩护律师提出刘某不是出资者,也不是毒品所有者,毒品的本金由他人支付,毒品上家也是他人联系的,所以,刘某的作用比较小;刘某贩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量刑部分,辩护律师提出刘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符合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坚持和努力下,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刘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刘某及家属一直希望的就是能保住性命,死缓的结果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安慰。收到判决书后,家属致电智豪所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一直以来的坚持,本案就是淋漓尽致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