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于2012年11月14 日 因涉嫌贩卖毒品250克案被高新区公安分局抓获刑拘。 2012年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唐xx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家属提供的案情,同意接受犯罪嫌疑人唐xx家属的委托。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陈述的案情,同意接受委托。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案件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联系检察院,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审判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团队律师提出辩护方案:1、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本意。刑法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是对被查获的行为人,因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2、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己或帮助他人贩卖或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没有证据证明唐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3、唐某某供述买毒品吸食的目的有合理解释,收入来源有客观依据,本案唐某某属于疑罪从轻的情形。
上述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