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2014年11月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陈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为12000颗麻古。
在运输毒品行为中,存在“为贩卖而运输毒品”和“受雇佣而运输毒品”两种不同行为。前者可能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后者则单纯涉嫌运输毒品罪。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运输行为,则最多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三者的刑罚规定差别极大。因此,侦查机关在查办运输毒品类案件时,往往采取在收费站、火车安检口、高速路口等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查获毒品的方式。
同时,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侦查机关通常都会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实行控制下交付、运输,并对毒品交易上下家的联系方式予以控制。
本案即属于在高速路收费站现场抓获,并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行为人对于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已承认,相关证据已固定,因此智豪团队将辩护重点放在罪轻辩护。
首先,智豪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陈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陈某仅涉嫌受人雇佣运输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采纳智豪团队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将陈某认定为涉嫌运输毒品罪。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将重罪排除,陈某及其家属非常感谢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服务。
其次,在法庭上,智豪团队提交类似案例,认为陈某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赚取少许运输费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且涉案毒品含量低,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最后,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智豪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智豪团队始终相信:犯罪分子固然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应该是公正的、合法的;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就应该朝着公正、合法的目标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