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所接受薛XX家属委托,征得薛美本人同意,担任薛XX的二审辩护人,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的毒品性质问题
2001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氯安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将氯胺酮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氯胺酮等九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氯胺酮1000克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运输1000克以上氯胺酮对应的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意见》出台后,对于统一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尚待进一步总结经验。
二, 薛XX被一审法院认定的14批毒品31万余克没有毒品,没有含量鉴定和定性鉴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三,1,一审认定薛XX第二笔30余万克的毒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据不充分。
2,薛XX在第二笔认定的犯罪事实中,不是主犯
三, 关于刑法适用问题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