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黄某、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如实供述罪行,累犯[/标题]
[时间]2017-04-13[/时间]
[内容]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筠连县。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0##年#月##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0##年#月##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0##年#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因本案于#0##年#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0##年#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因本案于#0##年#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0##)川####刑初###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某、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黄某、王某某、山某某、周某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系吸毒人员。
#0##年#月中旬,王某某与女友李某#等人驾驶云A×#小轿车经贵州省到重庆市永川区与黄某及黄某女友周某某会合玩耍,后又去了湖南省新化县。
#0##年#月#0日,黄某、周某某在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租用湘A×N小轿车使用。
#0##年#月#日,黄某、周某某、王某某及李某#乘湘A×N小轿车到了重庆市永川区“张哥”家,黄某为王某某担保后,王某某赊购了“张哥”的一袋冰毒(甲基苯丙胺)#00克。
#0##年#月#日,王某某携带该冰毒与李某#驾驶其车牌号为云A×#小轿车途经贵州省回到云南省昆明市,其间,王某某从该袋毒品抽取部分吸食。
#0##年#月##日凌晨,王某某将云A×#小轿车停在昆明市上海沙龙小区一店子门口,并将毒品放在车子主驾驶坐垫下面。
次日中午发现车辆前轮被锁。
被告人黄某、周某某于#0##年#月#日驾驶湘A×N小轿车离开重庆市永川区回到筠连县家中,其间,黄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催问支付购买毒品款项情况。
王某某告知黄某藏毒车辆被锁一事。
#0##年#月##日中午,黄某邀约赵某#帮其驾驶湘A×N小轿车去昆明,周某某同车于当天晚上到达昆明。
黄某再次向王某某催要毒款未果,王某某同意退回毒品,遂将藏毒车辆云A×#车停放地点、被锁的情况告诉黄某。
黄某、周某某及赵某#与王某某见面后,共同乘湘A×N小轿车去昆明市上海沙龙小区查看,途中王某某将云A×#车钥匙拿给了黄某,黄某欲下车取毒品时,因附近有派出所被周某某阻止。
#0##年#月##日晚,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昆明#0#快捷酒店见面,被告人周某某、山某某与赵某#共同乘坐黄某驾驶的湘A×N小轿车到上海沙龙小区云A×#车停放处,由山某某从云A×#车上将冰毒拿回到湘A×N车内。
在车上山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电子秤将毒品称重,四人回到#0#快捷酒店##0房间,后换到#0#房间。
黄某、山某某从该冰毒中抽取一部分分装,周某某见毒品是透明物包装,遂用ABC卫生巾袋子翻面后包裹该冰毒。
#0##年#月##日凌晨,周某某及赵某#先离开酒店房间在湘A×N小车内等候,途中,周某某向黄某发出短信提示被告人黄某酒店有拿对讲机的人。
黄某上车后,周某某去房间催促山某某上车,看见山某某将ABC卫生巾袋子包裹的毒品放入裤包,待山某某上车后,黄某驾驶湘A×N小车离开昆明准备途经四川省筠连县驶往重庆市。
#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湘A×N小车途经筠连县“横山子”毒品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挡获湘A×N的黑色丰田小轿车的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检查出用ABC卫生巾包装袋包裹的冰毒疑似物一块和黑色电子秤一台,在车左后门储物箱内检查出冰毒疑似物#包、麻古疑似物#包及吸毒工具吸管若干,在黄某黑色钱夹内检查出冰毒疑似物#包。
民警对持有人黄某被扣押的白色粉末称量净重0.##克,被扣押的麻黄碱疑似物称量净重#.##克,被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量净重#.##克;对湘A×N的黑色丰田小轿车主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查获扣押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称量净重##0.##克,左后侧车门储物箱内查获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量净重#.##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称量净重0.##克;共计查获毒品##0.##克。
经送检检测,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黄碱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检查笔录、称重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车辆运行轨迹信息、监控视频、高速路收费站记录、手机微信照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某、山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运输,查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数量为###.#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山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山某某、周某某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三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三、被告人山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判认定其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所起作用较小;#、其家庭困难,希望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是游玩返回过程中赊购毒品后带回,不是有预谋、有计划地运输毒品,其不是运输毒品,而是非法持有毒品。
上诉人山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重。
上诉人周某某提出:#、其不知道同案人购买、运输毒品的事情,没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其阻止黄某下车、提醒黄某小心、在酒店包裹冰毒是基于吸毒人员的警惕心理。
一审认定其参与共同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0##年#月#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张哥”处赊购#00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作担保。
次日,王某某携带该#00克冰毒驾驶其车牌号为云A×#的小轿车途经贵州省回到云南省昆明市。
其间,王某某将该冰毒抽取部分吸食。
#月##日凌晨,王某某将云A×#小轿车停在昆明市“上海沙龙小区”一店铺门口,并将毒品放在小轿车主驾驶位坐垫下面。
后黄某向王某某催要毒款未果,王某某同意退回毒品,并告知黄某其放毒品的小轿车车前轮被锁的情况。
当日晚,黄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赵某#驾驶湘A×N小轿车到达昆明后,王某某与上述三人一同到“上海沙龙小区”云A×#小轿车被锁处查看,并将该车车钥匙交给黄某。
黄某欲下车取毒品时,因发现附近有派出所被周某某阻止。
次日晚,上诉人黄某驾驶湘A×N小轿车搭乘上诉人周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山某某等人到“上海沙龙小区”云A×#小轿车被锁处,由山某某从云A×#小轿车上将冰毒拿回到湘A×N小轿车内。
在车上,山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电子秤对毒品称重。
黄某等回到酒店后,换房到#0#房间,黄某、山某某从该冰毒中抽取一部分分装,周某某用ABC卫生巾包装袋翻面后包裹该冰毒。
##日凌晨,上诉人周某某与赵某#先行离开酒店到湘A×N小轿车内等候。
途中,周某某向上诉人黄某发短信提示酒店有拿对讲机的人。
黄某上车后,周某某去酒店房间催促上诉人山某某上车时,看见山某某将ABC卫生巾袋子包裹的毒品放入裤包。
待山某某上车后,黄某驾驶湘A×N小轿车离开昆明前往重庆。
下午##时许,轿车途经筠连县“横山子”毒品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民警当场在湘A×N小轿车的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检查出用ABC卫生巾包装袋包裹的冰毒疑似物一块和黑色电子秤一台,在车左后门储物箱内检查出冰毒疑似物#包、麻古疑似物#包及吸毒工具吸管若干,在黄某的黑色钱夹内检查出冰毒疑似物#包。
民警对持有人黄某被扣押的麻黄碱疑似物称得净重#.##克,被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得净重#.##克;对湘A×N的黑色丰田小轿车主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查获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得净重##0.##克,左后侧车门储物箱内查获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得净重#.##克,麻古疑似物称得净重0.##克,共计###.#克。
经检验,查获的上述冰毒、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黄碱疑似物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筠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0##年#月##日##时许,在筠连县“横山子”环川卡点毒品检查站查获山某某、赵某#、周某某、黄某乘坐的湘A×N的黑色丰田小轿车内的毒品一块和黑色电子秤一台等物品,并于次日立案侦查。
#、筠连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被查获物品照片,证实#0##年#月##日##时##分至##时0#分,民警对山某某、赵某#、周某某、黄某的随身物品及驾驶的湘A×N黑色丰田小轿车进行检查,从轿车主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检查出用ABC卫生巾包装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一块和黑色电子秤一台,左后侧车门储物箱内检查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包和麻古疑似物#包及吸毒工具若干,从黄某黑色钱夹内检查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包。
公安机关对检查出的物品及湘A×N黑色丰田小轿车予以扣押。
#、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抽样检测记录、称量照片,证实民警对黄某持有的白色粉末称得净重0.##克,麻黄碱疑似物称得净重#.##克,冰毒疑似物称得净重#.##克,分别抽取0.#克样本送检;对湘A×N的黑色丰田小轿车主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查获扣押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在黄某、山某某在场的情况下称得净重##0.##克,左后侧车门储物箱内查获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得净重#.##克,麻古疑似物称得净重0.##克,分别抽取0.#克送检。
#、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对山某某、黄某、周某某、王某某尿液甲基苯丙胺含量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0##〕###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从黄某皮夹内查获的淡黄色粉末状物净重#.##克中检出麻黄碱成分;从黄某皮夹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克、湘A×N小轿车主驾驶座椅后背储物袋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0.##克以及左后侧车门储物箱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克、红色片状物0.##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0##年#月##日##时许,黄某联系他帮忙开车从筠连到昆明接人,一同去的还有黄某的女友周某某,到昆明后有个年轻男子上了他们的车,拿了一串钥匙给黄某,对黄某说东西在车上,叫他自己去拿,并带他们到一辆被锁的白色小车旁看了情况,黄某正准备下车去拿的时候,周某某就用手拉住黄某说不要去,前面有派出所,黄某就没有下车,他们就开车走了。
次日晚,他们又去了被锁车处,山某某从白色小车上拿了一包东西到黄某车上,上车后黄某和山某某将这包东西放在一个黑色盒子上称。
回到宾馆后,他看到黄某、山某某用电子秤称这包东西,黄某从这包东西上分了一些放在小白色塑料袋内,山某某、黄某、周某某在房间内吸食这包东西时才知道是冰毒。
他看到周某某用塑料袋包装那包冰毒。
##日凌晨,他与周某某最先出宾馆到车上等,十多分钟后黄某出宾馆上车等山某某,他看到山某某上车后将一个黑色盒子放在主驾驶座椅后面的袋子内。
上高速后他开车将方向走错了,换黄某开车到前面收费站调头,黄某叫他把包包拿到高速路对面去等,山某某拿了一包用银白色塑料袋包裹的东西给他,他顺手放在了山某某提的黑色包包内。
等他们掉头后他上车,黄某或山某某问他“东西”在哪里,他说放在了山某某提的黑色包包内。
周某某叫他将黑色包包留下,将其他包包放到后备箱去。
车子开到筠连横山子检查站就被抓了,警察从他们所乘坐的轿车主驾驶座椅背后储物袋内搜出了那包“东西”。
赵某#辨认出同他一起被抓获的人是黄某、山某某和周某某,在昆明上黄某车的年轻男子是王某某。
(#)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昆明上海沙龙小区美丽时尚店老板,#0##年#月##日左右,有一辆银灰色小车在他店子门口停了大概二至三天,物管用链子把这辆车的右前轮锁住了。
(#)赵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昆明上海沙龙小区物管部保安,#0##年#月#0日晚上至##日早上,有一辆雪铁龙牌子的,车牌号云A开头的银灰色小车停在美丽时尚店子门口,被保安用铁链锁了,小车挡风玻璃前的电话号码是###×####。
(#)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昆明#0#快捷酒店前台服务员。
#0##年#月##日晚上##时##分,“李志强”在#0#快捷酒店开了#0#号房。
金某辨认出#0##年#月##日凌晨穿白色衬衣出酒店的男子是山某某,戴眼镜男子是黄某,穿红色毛衣女子是周某某。
(#)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昆明#0#快捷酒店客房服务员,#0##年#月##日晚上#时至##日上午#时他在酒店上班。
#月##日凌晨,他在#0#快捷酒店大厅内,他看到穿白色衬衣男子、戴眼镜男子、穿红色毛衣女子和一个胖男子在#点钟左右出酒店,上了对面一辆黑色小车。
李某#辨认出#0##年#月##日凌晨穿白色衬衣出酒店的男子是山某某,戴眼镜男子是黄某,穿红色毛衣女子是周某某。
(#)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某某的母亲。
清明节过后几天王某某回到昆明。
云A×#车今年主要是王某某在开,这辆车有两把钥匙,王某某和她老公各一把。
大概十多天前王某某找她老公拿过小车的钥匙。
(#)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王某某女朋友。
#0##年清明节前十天左右,她和“鑫鑫”、王某某一起开云A×#小车从昆明到贵州王某某老家。
从贵州到重庆永川,耍了几天又到湖南新化耍,然后又回到永川,王某某与永川一个男子见面,这个男子把他们带到了他的家里。
第二天他们开车回贵州,刚出重庆不远的时候,因为王某某手机要充电,就叫她帮他在他斜挎包内拿一下充电宝。
她在斜挎包内看到有用白色塑料袋裹着的一坨“东西”。
她知道王某某有一个叫黄某的朋友,黄某的女朋友叫“小梅”,他们见面的时候会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李某#辨认出在永川接待他们的男子“张哥”,王某某的朋友黄某及黄某的女朋友“小梅”。
(#)王某的证言,证实#0##年#月初的一天,黄某给他打电话说要到昆明接个人,叫他帮忙找个人一起开车,他通过“王鑫”联系到了赵某#帮黄某开车。
#、租车单、验车单材料、车辆运行轨迹信息,证实黄某于#0##年#月#0日在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租了湘A×N轿车,及该车辆的运行轨迹情况。
#、筠连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昆明市#0#快捷酒店监控视频、昆明市上海沙龙小区部分视频,证实黄某等人在#0#快捷酒店的活动情况。
其中,#0##年#月##日凌晨#时##分,王某某驾驶云A×#轿车驶入沙龙小区,于##日凌晨#时##分开出;同月##日##时##分,山某某坐一辆黑色轿车到云A×#轿车内取了东西。
#、高速收费站记录,证实云A×#小车于#0##年#月##日进入重庆市永川区,#月#日离开;湘A×N小车于#0##年#月#日进入重庆市永川区,#月#日离开到筠连;以及湘A×N小车#月##日至##日的通行情况。
#0、手机微信照片,证实王某某将其放有冰毒的车子被锁的照片发送给黄某,并告知冰毒在车上。
黄某将冰毒的称重照片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转了#00元钱,黄某叫王某某转钱给他。
山某某将#0#快捷酒店的位置发送给黄某,黄某将王某某发送给他的车子被锁的照片发送给山某某。
黄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周某某与黄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上诉人的供述
(#)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是他的朋友。
#0##年#月#0日,他在湖南长沙租了湘A×N黑色丰田车与女友周某某准备开回筠连。
在清明节的头一天上午,王某某电话联系他说最近没钱,想从重庆“张哥”那里赊#00克冰毒来卖,叫他打电话给“张哥”联系,由他担保三天后拿钱给“张哥”。
通过他联系,清明节当天王某某从“张哥”那里拿到了毒品。
他回到筠连呆了五六天后,“张哥”打电话给他说王某某还没有打钱,是他担保的,要叫他拿钱。
他打电话问王某某,王某某说毒品放在车上被锁在昆明市上海沙龙小区里面,不敢去拿,叫他自己去将毒品拿来退给“张哥”。
他打电话给“张哥”说了这个情况,“张哥”就叫他到昆明把“东西”拿来交给山某某。
#月##日,他联系“王鑫”找人给他开车,王叫赵某#帮他开车。
当天中午,他与赵某#、周某某开车到昆明,到昆明大约##时许,他们先到#0#连锁酒店找到山某某。
其间,他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发了一张车子的照片给他。
次日他打电话给王某某拿车钥匙,王某某说车钥匙放在车子的左前轮胎上。
之后,他们到#0#酒店接到山某某和山某某的朋友“二师兄”一起到了上海沙龙小区,找到王某某照片里发来的银色雪铁龙轿车。
他把钥匙的位置给山某某说了,并给山某某说毒品放在驾驶座位下,山某某去拿钥匙开车门拿的毒品。
山某某回到车上自己称了重,并说“可能不够”。
之后他们开车回#0#酒店,回去的时候“二师兄”单独开了房间。
他们四人上楼进房间之后又重新称了一次,他看到称上是##0克,他马上用手机照了个像发微信给王某某说少了#0克,叫王某某付#0克的钱给他。
后“二师兄”进屋在##0克里面拿了几个小袋冰毒走。
之后他和“二师兄”、山某某、周某某开始吸毒,他喊赵某#和女朋友周某某先下楼等他。
他和山某某聊了一会儿也上了车。
大概凌晨#点左右,他们就直接开车回筠连。
当车行至筠连县“横山子”毒品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车上驾驶员后座上的毒品应该是山某某拿上车的。
其辨认出山某某。
(#)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0##年#月##日,黄某打电话给他说要到昆明来。
当天晚上,黄某就到了昆明,并到他住的#0#快捷酒店找到他,和黄某一起来的有黄某的女朋友和赵某#。
#月##日下午,黄某发了一张相片给他说是昆明的上海沙龙附近问他知道不。
当时他和“老朱”在一起,他问“老朱”说知道这个地点,黄某说到时候带他去这个地点看一下。
当天下午六、七点钟的时候,黄某他们三人来到#0#快捷酒店##0号与他见面,当时“老朱”也在房间。
他们五人就一起坐黑色丰田小车到上海沙龙。
到了后,黄某说那辆银灰色小车内主驾驶座椅下面有冰毒要他去拿出来,他用钥匙打开车门,看到主驾驶座椅下面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子装的东西,他把东西拿出车并把车门锁好,回到黑色丰田小车内,在车上他与黄某用他包里的电子秤称重是##0克到##0克之间。
称完重后他们继续开车回酒店##0号房间,黄某又喊称量,他当时看到黄某把那袋冰毒放在电子秤上称重并用手机照相。
后来黄某的女朋友和赵某#先出房间到外面车上等他们,黄某后来也离开房间到车上等他,不知道是黄某还是他女友将那坨冰毒带上了车。
他上了车后就开车从昆明出发到重庆,出发的时候是#月##日凌晨三、四点钟。
期间赵某#开车走错了地方,他们的车在收费站掉了头,因为害怕被检查,黄某就叫赵某#下车把他们的手提包提着步行绕过收费站在路边等。
赵某#上车后将包包放在后备箱,车子行驶至拖车服务区吃过饭后,黄某将车停在路边,赵某#和周某某从后备箱将他的黑色包包递给他,他看见包内有一坨用银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冰毒。
他问冰毒怎么会在他的包内,赵某#说是他放的。
接着周某某就将冰毒接过去放在了坐垫下面。
下午#点过,在筠连遇到检查,并在他们车上检查到了毒品。
毒品是黄某的,他不知道是谁将毒品放在黑色丰田小车内的,也不知道是谁用ABC卫生巾塑料袋包裹那#00多克冰毒的,电子秤是他带上车的,在昆明他们拿到毒品后,黄某叫他帮他把毒品卖了。
后来他联系了买家,黄某又不卖了。
其辨认出一起被抓获的人是黄某、周某某和赵某#。
(#)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0##年#月中旬清明节左右,她和黄某开黑色丰田小车到新化县把王某某和李某#接到,然后他们四人一起从新化到了永川,“张哥”来接的他们去了“张哥”家玩了一晚上。
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开白色小车,她和黄某开黑色小车从“张哥”的住处分别走的。
#月#日,她与黄某到了筠连,后山某某就打电话来叫黄某到昆明去接他。
#月##日,黄某找姓王的介绍赵某#来帮着开车。
##日下午,他们从筠连出发,晚上到的昆明,到了后先与山某某在#0#酒店见了面。
后王某某上了他们开的黑色小车,说他的车被锁了,拿了一串车钥匙放在主副驾驶中间的工具箱上,然后带他们到上海沙龙小区。
去的路上王某某说“东西”放在主驾驶坐垫下面。
接着黄某拿钥匙说他下去拿。
她看到前方好像是派出所,就用手拉住黄某阻止其下车,黄某就没下车去拿“东西”。
##日下午,她和黄某、赵某#开车到#0#宾馆,见了山某某和一个叫“二哥”的,他们上车一起去上海沙龙小区,山某某去那辆银灰色小车内把装有冰毒的物品带上他们所坐的黑色小车。
上车后山某某用电子秤对毒品进行称量,当时她看到有##0克左右。
他们一起回到#0#连锁酒店的二楼,她看到山某某又用电子秤对之前拿回来的那包毒品进行称重。
最后她看到山某某称了重的冰毒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她就拿了一个ABC卫生的袋子把那包冰毒包裹放在山某某面前。
后来他们还从这包冰毒里拿了一些出来吸食,吸食后她和赵某#先下楼在车上等。
她看见酒店有拿对讲机的人,怕是警察,就发短信给黄某。
后来黄某下来到车上喊她去喊山某某下来,她看见山某某将#0#房间桌子上用卫生巾袋子包装的那包毒品拿来放在他的裤包内。
#月##日凌晨三点过,他们从昆明出发上高速后是赵某#开车,山某某坐副驾驶,她和黄某坐后排睡觉。
不知道走了多久,她听见黄某说走错了,黄某就说他开车,叫赵某#把东西提着下车步行绕过收费站。
他们在车子上吸食的毒品是黄某从他钱包内拿出来,没吸食完又放回了他的钱包内。
到了筠连后,警察在他们小车上查到了卫生巾袋子包装的那包毒品,这包毒品应该是山某某拿上车的。
其辨认出一起被抓获的黄某、山某某和赵德祥,以及#月##日晚在昆明上了湘A×N车的“阿昆”是王某某。
(#)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0##年#月中旬,他和李某#、“鑫鑫”三人一起驾驶云A×#轿车从昆明出发到永川,与黄某、“小梅”在永川耍了两、三天后,又到湖南省新化耍。
清明节的前一天,他与李某#、黄某、“小梅”开车从新化到永川,当天黄某就带他们到了“张哥”永川住的房子里,晚上“张哥”拿了毒品给他们吸食。
后来,黄某对他说在“张哥”那里拿冰毒比较便宜,问他想不想找“张哥”买。
他对黄某说没得钱,黄某说可以为他担保赊冰毒。
第二天离开“张哥”住的那个小区后,黄某在小区外把一包冰毒给他,具体重量没有说,价格也没有说,黄某只给他说过几千万把块钱的毒品,具体是好多钱也没说。
然后他和李某#开车离开永川。
在上高速路收费站外面他喊李某#去黄某那拿了#00元钱加油,到了贵州后黄某喊他转点钱,他从微信上转了#000元钱给黄某。
到昆明后,车子停在上海沙龙小区一家美丽时尚店子门口后,他把冰毒放在车子主驾驶坐垫下面。
第二天中午,他发现车右前轮被锁了,他怕是被警察锁的,不敢去拿。
过了几天黄某打电话给他,他就把冰毒放在车里、车被锁的情况给黄某说了。
黄某不相信他说的话,他就到上海沙龙小区站在小车后面照了一张相,从微信里把照片发给黄某。
#月##日晚上他与黄某见面,黄某开的黑色小车。
他上车后,黄某问他小车的钥匙,他就把车钥匙拿给黄某,带路到了上海沙龙小区雪铁龙小车停放的位置。
他们没下车去拿毒品,车开到昆明官渡区东站附近他就下车了。
第二天晚上(#月##日),黄某打电话给他说冰毒拿出来了,少了#0个,后来黄某还从微信里把他称重的相片发给他,他看到相片上冰毒是##0克。
其辨认出在永川拿毒品给他的人是黄某,在永川拿毒品给黄某的人是“张哥”,在黄某车上的年轻男子是赵某#,黄某的女朋友“小梅”是周某某。
其还指认了云A×#小车被锁的地点。
##、情况说明,证实#0##年#月##日下午,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筠连县“横山子”环川卡点毒品检查站检查时,在黄某等人乘坐的湘A×N车上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黑色电子秤及吸毒工具若干。
同月##日##时许,该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福发路抓获王某某。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黄某的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
##、户籍信息,证实黄某、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王某某、山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长途运输,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上诉人黄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上诉人山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判认定其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所起作用较小、其家庭困难的意见。
经查,首先,上诉人王某某、黄某、山某某、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四人所驾乘车辆的运行轨迹、停放车辆、入住酒店的监控视频及证人赵某#、王某、李某#、李某#等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某某将毒品运输至昆明未给付毒款后,黄某、周某某、山某某从王某某车上取回毒品,从昆明转运重庆的犯罪事实。
其次,上诉人黄某、周某某、山某某关于驾车回重庆途中开错方向将至收费站时,他们让赵某#带上装有毒品的包下车,绕开收费站避开检查的供述也与证人赵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因此足以认定上诉人黄某、周某某、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运输的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黄某联系安排取拿毒品、驾车运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其家庭情况与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
故上列所提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是游玩返回过程中赊购毒品后带回,不是有预谋、有计划地运输毒品,其不是运输毒品,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
经查,上诉人王某某对其从重庆运输毒品至昆明的行为供认不讳,其主观上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故所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山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重的意见。
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承担,结合其系从犯的情节,在法定刑罚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故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周某某不知道同案人购买、运输毒品的事情,没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其阻止黄某下车、提醒黄某小心、在酒店包裹冰毒是基于吸毒人员的警惕心理;一审认定其参与共同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诉意见。
经查,上诉人周某某系黄某的女友,黄某在昆明市“上海沙龙小区”欲下车取拿毒品时,被周某某以前面是派出所为由阻拦下来;周某某看见酒店有拿对讲机的人担心是警察,还专门发短信提醒黄某小心及周某某在酒店房间里用卫生巾袋子包裹毒品的行为,足见周某某在实施高风险行为下的高度警惕的心理,与其辩称自己是“基于吸毒人员的警惕心理”的理由不相称;而在高速路上将装有毒品的包交由赵某#绕过收费站躲避检查的事实,也证实了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参与运输的主观心态。
故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黄某、王某某、山某某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作为从犯的上诉人周某某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三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0##)川####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对被告人黄某、王某某、山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0##)川####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0##年#月##日起至#0##年#月##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冬斌
审判员黄云
审判员郭美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江
(来源于: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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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运输毒品,二审,坦白,累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