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5-02-25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邀约比某、刘某、初某(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孙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某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比某、刘某、初某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某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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