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农民。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李某(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李某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同月31日,李某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李某的房间搜出甲基苯丙胺894.34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40.6克。同年8月9日,黄某在大连市一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3.22克、“麻古”0.4克、海洛因21.28克。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被抓获,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上半年,王某在大连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共计37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后王某通过吴某(同案被告人)结识了陈某、廖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同年7月,王某、吴某与廖某、陈某商议合作买卖甲基苯丙胺,由王某出资,陈某被留在大连市作人质,廖某到四川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至大连市卖给王某。同月28日,廖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乘车到达大连市与王某交接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廖某处搜出甲基苯丙胺317.5克,从王某处搜出“麻古”14.61克。
综上,被告人黄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10.56克、海洛因21.28克,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2.11克。
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黄某在大连市将自己所有的手枪1支、子弹1发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又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赵某(已另案判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李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某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吴某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且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黄某、王某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王某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吴某、陈某、廖某均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黄某、王某已于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