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徐某贩卖毒品3公斤 智豪辩护减轻处罚 判决有期徒刑10年[/标题]
[时间]2014-10-1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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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暂住重庆市南岸区。2007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2月底,刘某伙同徐某、古某进行毒品贩卖活动,由刘某负责毒品的进货、加工和贩卖;徐某负责保管毒品并听从刘某安排将毒品运送到指定地点。2007年1月起刘某多次在徐某的租赁房屋内进行毒品加工,并将成品贩卖给他人。2007年4月23日,刘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致电给古某,叫其让徐某送20克海洛因到古某家中准备贩卖。徐某从其暂住地取出毒品,正准备给古某送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徐某的住处查获海洛因3公斤,烟酰胺2公斤,以及用于加工的模具、千斤顶、搅拌器、电子秤等物品。随后,公安机关在徐某的配合下,将古某在其住处抓获,同时在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2103房间将刘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徐某涉嫌贩卖毒品,数量高达3公斤,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辩护策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徐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指派了资深的刑辩律师承办此案。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徐某并与之深入沟通,为准确把握案情、理清辩护思路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此案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被告人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异议,要找到当中的突破口似乎犹如大海捞针。针对现状,智豪刑辩团队秉承一贯的专业团队精神,多次召开集体会议,对此案的细节及关键点作出了详细的分析与讨论,从而巧妙地设计出以下辩护思路:首先,纵观整个案件的发生与经过,徐某均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徐某纯粹是因为抵债才帮刘某保管海洛因。对于徐某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定性的角度辩护,认为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窝藏毒品罪;同时,为了辩护策略得以全面覆盖,灵活应变,还要从定量的角度展开分析。徐某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协助其抓获了同案犯古某,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徐某并未处于领导地位,而仅仅是协助刘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地位仅是从犯;另外,虽然徐某参与协助了刘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其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辩护结果:
法庭上,主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徐某未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明知刘某贩毒,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2.如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某亦有协助抓获同案的重大立功行为,系从犯,无前科,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对徐某减轻处罚,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古某的行为应认定了立功表现;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徐某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再一次表现出色,在徐某贩卖毒品高达3公斤的情况下,成功为其争取了减轻处罚的机会,徐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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