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尹某涉嫌共同贩毒,智豪律师争得最低处刑[/标题] [时间]2015-01-28[/时间] [内容]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胡某、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意图在云南购买毒品麻古到重庆贩卖,遂经被告人蔡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尹某。2012年9月23日,尹某从上家拿到毒品后在与蔡某、胡某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毒品麻古净重1230.2克,同时在尹某住处查获毒品麻古净重79.7克。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胡某和蔡某共同贩卖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麻古1230.2克,被告人尹某还贩卖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麻古79.7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在团队讨论中,智豪团队得出一致意见:在保命的基础上,将从犯作为攻辩焦点,并对毒品数量加以质辩,辅之以多项量刑情节,争取处刑的最低化。
由于本案中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当事人家属的首要请求是能够保命。本着上述辩护目标,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和律师会见中所知悉的案件细节,智豪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辩护: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尹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尹某仅仅发挥了居间介绍的作用,被告人尹某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毒品也并非尹某所有,最终赃款也并未收入尹某囊中。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提出犯意,并经被告人蔡某介绍认识尹某,意图通过尹某再联系毒品货源。毒品系王某和罗某所有,最终赃款也归他们二人。
其次,公诉机关将在被告人尹某家里搜查到的毒品麻古79.4克也认定为贩卖,定性不当。被告人尹某庭前多次供述及当庭辩解一致稳定的证明,该毒品系其他朋友所有,其并不知是毒品。对于该部分毒品,被告人既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贩卖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最后,为了争取量刑的最低,智豪律师认为被告人尹某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告人系初犯,具有以贩养吸情节等。因此,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查清事实,考虑到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提供购毒款项,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联系尹某,并帮助胡某取款、交接毒品,被告人尹某帮助胡某等人联系毒品上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认定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被告人尹某涉嫌贩毒数额更多(比其他两名被告人多79.4克)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被告人尹某和蔡某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是智豪律师细心查证、毫厘必争所获得成功,同时更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最欣慰的结果。[/内容] [标签]尹某,涉嫌,共同,贩毒,智豪,律师,争得,最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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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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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涉嫌共同贩毒,智豪律师争得最低处刑

2015-01-28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胡某、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意图在云南购买毒品麻古到重庆贩卖,遂经被告人蔡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尹某。2012年9月23日,尹某从上家拿到毒品后在与蔡某、胡某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毒品麻古净重1230.2克,同时在尹某住处查获毒品麻古净重79.7克。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胡某和蔡某共同贩卖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麻古1230.2克,被告人尹某还贩卖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麻古79.7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在团队讨论中,智豪团队得出一致意见:在保命的基础上,将从犯作为攻辩焦点,并对毒品数量加以质辩,辅之以多项量刑情节,争取处刑的最低化。
由于本案中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当事人家属的首要请求是能够保命。本着上述辩护目标,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和律师会见中所知悉的案件细节,智豪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辩护: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尹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尹某仅仅发挥了居间介绍的作用,被告人尹某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毒品也并非尹某所有,最终赃款也并未收入尹某囊中。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提出犯意,并经被告人蔡某介绍认识尹某,意图通过尹某再联系毒品货源。毒品系王某和罗某所有,最终赃款也归他们二人。
其次,公诉机关将在被告人尹某家里搜查到的毒品麻古79.4克也认定为贩卖,定性不当。被告人尹某庭前多次供述及当庭辩解一致稳定的证明,该毒品系其他朋友所有,其并不知是毒品。对于该部分毒品,被告人既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贩卖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最后,为了争取量刑的最低,智豪律师认为被告人尹某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告人系初犯,具有以贩养吸情节等。因此,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查清事实,考虑到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提供购毒款项,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联系尹某,并帮助胡某取款、交接毒品,被告人尹某帮助胡某等人联系毒品上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认定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被告人尹某涉嫌贩毒数额更多(比其他两名被告人多79.4克)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被告人尹某和蔡某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是智豪律师细心查证、毫厘必争所获得成功,同时更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最欣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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