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朱某贩毒案,巧辩证据成功保命[/标题] [时间]2015-01-28[/时间] [内容]案件详情:朱某,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刑拘,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朱某、杨某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A住宅小区暂住房内,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向程某贩卖冰毒48克。后朱某、杨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公安人员在该暂住房内查获冰毒348克、麻古303克、摇头丸11克及制式猎枪1支。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位于重庆江北区B住宅小区的租赁房内查获氯胺酮365克、麻古241克、烟酰胺850克、摇头丸10克以及非制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1发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96克、麻古544克、氯胺酮365克、烟酰胺850克、摇头丸21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朱某系累犯,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本案被告人本来就有犯罪的前科,此次案发变得事关生死,正是带着这份沉重托付,家属东奔西走、四方打听,最终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慕名找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在押被告人、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终于在第二次的搜查材料中找到了突破,并就此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交换意见。
(二)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在整理出案情概要后,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所特色的团队讨论上,具体流程是: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及作用大小,最后由主办律师记录在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如何为本案被告人保命成了大家的首要考虑,经过智豪团队集思广益的讨论之后,大家一致认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有瑕疵,从此处辩护,有望洗脱被告人部分指控。
(三)具体辩护方案
公安机关认定在B住宅小区内查获的氯胺酮365克、麻古241克、烟酰胺850克、摇头丸10克及非制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1发系朱某所有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公关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但该份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与实际情况有诸多矛盾之处,不应采信。故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指控B小区内查获的物品系朱某所有的证据不足。
辩护结果:
主办律师按照团队讨论的意见,秉承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智豪理念,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为被告人赢得了一次重生的机会。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在B住宅小区内查获的毒品、枪弹系朱某所有的证据不足,不予确认,针对公安机关在A住宅小区内查获的朱某所有的毒品、枪支等事实,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内容] [标签]朱某,贩毒案,巧辩,证据,成功,保命,案件,详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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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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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贩毒案,巧辩证据成功保命

2015-01-28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朱某,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刑拘,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朱某、杨某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A住宅小区暂住房内,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向程某贩卖冰毒48克。后朱某、杨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公安人员在该暂住房内查获冰毒348克、麻古303克、摇头丸11克及制式猎枪1支。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位于重庆江北区B住宅小区的租赁房内查获氯胺酮365克、麻古241克、烟酰胺850克、摇头丸10克以及非制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1发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96克、麻古544克、氯胺酮365克、烟酰胺850克、摇头丸21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朱某系累犯,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本案被告人本来就有犯罪的前科,此次案发变得事关生死,正是带着这份沉重托付,家属东奔西走、四方打听,最终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慕名找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在押被告人、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终于在第二次的搜查材料中找到了突破,并就此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交换意见。
(二)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在整理出案情概要后,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所特色的团队讨论上,具体流程是: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及作用大小,最后由主办律师记录在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如何为本案被告人保命成了大家的首要考虑,经过智豪团队集思广益的讨论之后,大家一致认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有瑕疵,从此处辩护,有望洗脱被告人部分指控。
(三)具体辩护方案
公安机关认定在B住宅小区内查获的氯胺酮365克、麻古241克、烟酰胺850克、摇头丸10克及非制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1发系朱某所有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公关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但该份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与实际情况有诸多矛盾之处,不应采信。故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指控B小区内查获的物品系朱某所有的证据不足。
辩护结果:
主办律师按照团队讨论的意见,秉承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智豪理念,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为被告人赢得了一次重生的机会。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在B住宅小区内查获的毒品、枪弹系朱某所有的证据不足,不予确认,针对公安机关在A住宅小区内查获的朱某所有的毒品、枪支等事实,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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