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陈某某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决书——为索高利贷,强迫被害人吸食毒品[/标题] [时间]2017-03-13[/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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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
2015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柏天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为向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索要高利贷借款,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陶某乙、陶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高淳区XX镇XX号房间进行看管。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让其脱衣受冻,且指使程某(已判刑)持砍刀威胁的手段,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的陈述,非同案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及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他人吸毒罪表示不认罪,辩称:其没有指使程某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冰毒。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索要高利贷借款,指使程某、陶某乙、陶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将陈某乙、朱某从安徽省当涂县湖阳一赌档强行带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号房间进行看管,逼迫其还债。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逼其脱衣受冻,且指使程某持砍刀威胁,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直至次日8时许,被害人陈某乙、朱某逃离。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非同案被告人程某供述,在其等人拘禁“X猫”、“X果”期间,陈某某从他的宝马车上拿来冰毒请大家吸,其和陈某某、陶某乙、“3X”一起吸食,后陈某某指着“X猫”、“X果”让他俩过来吸毒,他们不肯吸,陈某某就对其使了个眼色,意思叫其逼他们吸毒。
其就拿砍刀在茶几上划了几下来吓唬他们,后他们被逼吸了几口冰毒,为防他们报警,陈某某还让其在他们吸毒时用手机拍下照片,以此威胁他俩不敢报警。
并辨认“X猫”、“X果”即被告人陈某乙、朱某。
2、证人陶某乙供述,当晚陈某某让其等人拘禁陈某乙、“X果”期间,其看到陈某某、程某殴打并让他俩脱衣受冻,逼他们还债。
后陈某某、程某、“3X”三人吸毒,陈某某叫陈某乙、“X果”过来吸毒,他俩不肯,程某就拿把砍刀恐吓他们吸毒,他们被逼吸了几口冰毒。
在陈某乙、“X果”吸毒时,陈某某他们还拿手机拍了照片,说如果他们报警,就把他们吸毒的照片发到网上,让公安来抓他们。
并辨认陈某乙、“果果”即被告人朱某。
3、证人陶某甲供述,陈某乙、朱某在赌档向陈某某借了高利贷,陶蕾喊其等人一起去将他们带到出租房内逼债,陈某某等人打了他们。
后陈某某、程某他们吸毒,不是陈某某就是程某提出要让陈某乙、朱某也吸毒,他俩不肯吸,程某就拿砍刀出来吓唬他们,后他们没办法只好吸,当时陈某某用手机将他们吸毒拍了照片,发给了其等人,说若他们报警就交给公安。
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其被非法拘禁期间,陈某某拿出冰毒来吸,还让其吸毒,其不肯吸,程某就用刀威胁说不吸就砍死其,其因害怕就上前吸了几口,还被陈某某他们拍了照,其之前吸过冰毒,但有一段时间不吸了,那次是被逼了吸的。
5、被害人朱某陈述,其和陈某乙因欠陈某某的钱,后陈某某叫人将其和陈某乙看起来,还打了其二人,期间逼迫其二人吸毒。
当时其和陈某乙都不愿意吸,陈某某就向程某眨了下眼睛,后程某就拿刀出来逼迫其二人吸毒,同时还用手机拍了照片,威胁其二人不敢报警。
6、被害人陈某乙、朱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及陶某乙、程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陈某乙、朱某因欠其钱没还,当日其喊程某、陶某乙、陶某甲等人将该二人带到出租房,逼他俩还钱,还打了他们。
后程某拿了冰毒出来其几个人一起吸,程某提出让陈某乙他们吸毒,他俩不肯,程某就用匕首吓唬,他们被逼了过来吸的毒,程某还用手机拍了照片。
其在边上看,没有让他们吸毒。
并辨认“X猫”、“X果”即被告人陈某乙、朱某。
8、被告人陈某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9、证人陈某甲(绰号“3X”)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是其男朋友,当天陈某某等人逼陈某乙他们还钱,还动手打了他俩。
后陈某某他们逼陈某乙和X果吸食冰毒,他们不肯吸,程某就拿刀比划了吓唬,陈某乙他们被逼了吸的毒,陈某某他们还帮拍了吸毒照片,以此要挟不让他们报警。
10、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1、非同案被告人程某已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陈某某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期间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其没有指使程某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冰毒”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的陈述,非同案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陶某乙、陶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及各自的辨认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并授意程某逼迫陈某乙、朱某吸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季红
人民陪审员邢海涛
人民陪审员张青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秋萍
案号:(2016)苏0118刑初216号
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8月05日
案由:强迫他人吸毒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程序:刑事一审
 

[/内容] [标签]强迫他人吸毒罪;高利贷[/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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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决书——为索高利贷,强迫被害人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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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
2015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柏天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为向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索要高利贷借款,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陶某乙、陶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高淳区XX镇XX号房间进行看管。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让其脱衣受冻,且指使程某(已判刑)持砍刀威胁的手段,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的陈述,非同案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及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他人吸毒罪表示不认罪,辩称:其没有指使程某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冰毒。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索要高利贷借款,指使程某、陶某乙、陶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将陈某乙、朱某从安徽省当涂县湖阳一赌档强行带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号房间进行看管,逼迫其还债。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逼其脱衣受冻,且指使程某持砍刀威胁,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直至次日8时许,被害人陈某乙、朱某逃离。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非同案被告人程某供述,在其等人拘禁“X猫”、“X果”期间,陈某某从他的宝马车上拿来冰毒请大家吸,其和陈某某、陶某乙、“3X”一起吸食,后陈某某指着“X猫”、“X果”让他俩过来吸毒,他们不肯吸,陈某某就对其使了个眼色,意思叫其逼他们吸毒。
其就拿砍刀在茶几上划了几下来吓唬他们,后他们被逼吸了几口冰毒,为防他们报警,陈某某还让其在他们吸毒时用手机拍下照片,以此威胁他俩不敢报警。
并辨认“X猫”、“X果”即被告人陈某乙、朱某。
2、证人陶某乙供述,当晚陈某某让其等人拘禁陈某乙、“X果”期间,其看到陈某某、程某殴打并让他俩脱衣受冻,逼他们还债。
后陈某某、程某、“3X”三人吸毒,陈某某叫陈某乙、“X果”过来吸毒,他俩不肯,程某就拿把砍刀恐吓他们吸毒,他们被逼吸了几口冰毒。
在陈某乙、“X果”吸毒时,陈某某他们还拿手机拍了照片,说如果他们报警,就把他们吸毒的照片发到网上,让公安来抓他们。
并辨认陈某乙、“果果”即被告人朱某。
3、证人陶某甲供述,陈某乙、朱某在赌档向陈某某借了高利贷,陶蕾喊其等人一起去将他们带到出租房内逼债,陈某某等人打了他们。
后陈某某、程某他们吸毒,不是陈某某就是程某提出要让陈某乙、朱某也吸毒,他俩不肯吸,程某就拿砍刀出来吓唬他们,后他们没办法只好吸,当时陈某某用手机将他们吸毒拍了照片,发给了其等人,说若他们报警就交给公安。
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其被非法拘禁期间,陈某某拿出冰毒来吸,还让其吸毒,其不肯吸,程某就用刀威胁说不吸就砍死其,其因害怕就上前吸了几口,还被陈某某他们拍了照,其之前吸过冰毒,但有一段时间不吸了,那次是被逼了吸的。
5、被害人朱某陈述,其和陈某乙因欠陈某某的钱,后陈某某叫人将其和陈某乙看起来,还打了其二人,期间逼迫其二人吸毒。
当时其和陈某乙都不愿意吸,陈某某就向程某眨了下眼睛,后程某就拿刀出来逼迫其二人吸毒,同时还用手机拍了照片,威胁其二人不敢报警。
6、被害人陈某乙、朱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及陶某乙、程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陈某乙、朱某因欠其钱没还,当日其喊程某、陶某乙、陶某甲等人将该二人带到出租房,逼他俩还钱,还打了他们。
后程某拿了冰毒出来其几个人一起吸,程某提出让陈某乙他们吸毒,他俩不肯,程某就用匕首吓唬,他们被逼了过来吸的毒,程某还用手机拍了照片。
其在边上看,没有让他们吸毒。
并辨认“X猫”、“X果”即被告人陈某乙、朱某。
8、被告人陈某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9、证人陈某甲(绰号“3X”)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是其男朋友,当天陈某某等人逼陈某乙他们还钱,还动手打了他俩。
后陈某某他们逼陈某乙和X果吸食冰毒,他们不肯吸,程某就拿刀比划了吓唬,陈某乙他们被逼了吸的毒,陈某某他们还帮拍了吸毒照片,以此要挟不让他们报警。
10、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1、非同案被告人程某已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陈某某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期间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其没有指使程某逼迫陈某乙、朱某吸食冰毒”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的陈述,非同案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陶某乙、陶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及各自的辨认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并授意程某逼迫陈某乙、朱某吸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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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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