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书——行为人在酒店开房与他人共同吸毒,被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标题]
[时间]2017-02-25[/时间]
[内容]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7〕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街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2年11月2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月1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6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1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登记入住的怀化市鹤城区**酒店**房间内容留黄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杨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上述人员的尿液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宾馆开房信息、刑事判决书、减余刑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宾馆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16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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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毒罪[/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