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脊柱外伤致高位截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标题]
[时间]2017-03-01[/时间]
[内容]
罪犯梁某,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1999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对其执行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其脊柱外伤致高位截瘫由,不予收押,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家中。
2016年6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6)渝0106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6年7月20日送该犯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查明:梁某于1987年3月发生腰2脊髓贯通伤伴截瘫,腰1-4椎管内金属异物。并在重庆西南医院行手术治疗,手术后梁某截瘫未恢复,双下肢感觉障碍,双下肢肌肉明显萎缩,不能行走,腰背部正中切口疤痕,大小便功能障碍。结论为:梁某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梁某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梁某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暂予监外执行。
(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案号:(2016)渝0106刑更21号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案由:刑事执行
类型: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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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容留他人吸毒罪;暂予监外执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