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相关说明[/标题] [时间]2014-10-08[/时间] [内容]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对象是未染上毒瘾的人和曾有毒瘾但已经戒除的人。主观方面表现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现为新刑法所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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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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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相关说明

2014-10-08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对象是未染上毒瘾的人和曾有毒瘾但已经戒除的人。主观方面表现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现为新刑法所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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