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某被公安机关认定运输毒品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轻判[/标题]
[时间]2014-09-16[/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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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四川人,28岁,汉族,大专文化,在重庆从事自由职业。
二0一二年十二月的一天,唐某从网上购买10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在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外民警在其暂住地又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70余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智豪律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本案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定性有误:虽唐某是从外地网购毒品,但所谓运输,则应是上家贩毒行为所吸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在法庭辩论时,智豪律师又为唐某提出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89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唐某被定运输毒品,就会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差别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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