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凯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2月经他人介绍,帮助同案人徐某到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回重庆贩卖。并于同年2月23日、5月27日,两次乘飞机从云南景洪市将毒品麻古运回重庆。王某获得毒品运输费17000元。同年8月14日,王某按徐某安排,再次乘坐飞机从云南回重庆江北机场,与同来接机的徐某、范某当场抓获,从王某所穿鞋的鞋底查获毒品麻古392克。经鉴定,查获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辩护律师在受理本案后,即到看守所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沟通。在查阅案卷后,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并告知被告人王某如有检举立功对判刑会有利。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系受雇于他人参与,地位较低。在到案后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庭审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法院审判员沟通,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意见,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