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程某涉嫌运输海洛因1400余克 经智豪团队辩护成功保命[/标题]
[时间]2015-01-15[/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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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程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叶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1431.4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程某被刑事拘留后,程某家属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慕名前来,智豪刑事团队根据家属提供的案件情况再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件的经验为程某家属认真分析讲解后,程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为程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军、刘珺律师承办。接受案件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程某,认真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辩护律师按照智豪所里的每件刑事案件均由全体律师讨论制定方案制度把案件提交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讨论。经过刑事案件团队认真分析研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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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在此次运输毒品过程中系受他人邀约,是被雇佣运输毒品的“马仔”,而非毒品的所有人和出资人,故程某应被依法认定为本案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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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家庭困难,父母年老多病,还有8岁的小孩儿需抚养,实因生活所迫,为赚取运输报酬才铤而走险,望司法机关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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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对国家和他人造成实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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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虽已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后酌情对被告人程某秉公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审判阶段,通过充分准备,辩护律师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影响程某量刑的情节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辛苦和努力,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一开始连被告人本人和其家属都认为“肯定死定了”,可是一审宣判,被告人程某被判死缓,成功免于死刑,委托人非常满意。在本案中,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通过不懈的努力,为被告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充分展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团队化办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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