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佟某某制造毒品罪起诉书——采摘罂粟花,熬制大烟膏,被控制造毒品罪[/标题]
[时间]2017-02-25[/时间]
[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刑检刑诉〔2016〕48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4********,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制造毒品,于2016年10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于2016年7月中旬,两次在通化市东昌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将从通化市龙泉街玉皇佳园小区绿化池内采摘的罂粟花,采用锅内加水的方法,熬制大烟膏18块。经鉴定,18块大烟膏总重量为403.764克,从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鸦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电话查询记录和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佟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军
2016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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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制造毒品罪;罂粟花;大烟膏[/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