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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武义县**镇**路**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5日21时35分,被告人方某某采取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携带毒品,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MU2670航班飞往武汉市,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监督下,被告人方某某从体内排出胶带纸、塑料袋和避孕套包装的红色片剂(内有绿色片剂若干)75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上述检材重248.64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机票和身份信息材料、排毒记录及扣押清单、毒品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2、毒品检验鉴定书;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丁育华
检 察 员: 李 萱
2016年2月25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