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1000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标题]
[时间]2023-04-23[/时间]
[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6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杨某与同案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约定,杨某向刘某购买海洛因1000克,并支付了毒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5月,刘某指挥同案被告人张某、许某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1000克从云南到重庆。同年5月13日,杨某接到刘某通知后从张某居住处取走海洛因582克,藏于本市家中。15时许,杨某又接到刘某电话通知后驾车至南岸区某小区一公路边,张某按刘某电话通知到此将海洛因418克交给杨某,杨、张二人当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杨某的车内查货毒品海洛因418克。杨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家中藏匿有海洛因,公安机关据杨的交代,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582克,并搜查出千斤顶、天平秤、搅拌器、铁器具等物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一审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为本案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1000克,杨某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极大。
智豪所在接到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后,面对这个棘手的案子,立即指派了所里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承办本案,并成立了专案刑辩律师团队。
经过前期辩护律师对案件深入调查了解,收集了大量案卷材料,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确定后,辩护律师将案件提交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案刑辩律师团队讨论。经过团队的研判,得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是长期吸食大量毒品的瘾君子,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杨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家中藏匿的有毒品的事实,属坦白;4、供述购买毒品的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1000克高纯度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阶段:
一审宣判后,智豪事务所团队认真研究判决结果,发现一审判决杨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罪名定性确属不当。辩护律师给杨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告诉杨某不要消极,事务所团队为了二审作了充分的辩护准备,把罪名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有可能的。于是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智豪所辩护律师提出了原判定性不当,杨某的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有重大立功表现,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杨某认罪态度好,能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杨某又贩毒前科,又一次性购买大量的高纯度毒品,还拥有毒品加工工具,明显具有加工贩卖的意图。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阶段:
复核阶段,杨某基本上都放弃了生存的希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不可能会改变判决。可是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下来的时候,杨某简直不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智豪所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杨某是长期吸食大量毒品的瘾君子,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且本案中单凭杨某出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1000克以及从其房屋内查获加工毒品的工具不能认定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及其子均吸毒成瘾者,且查获的其藏匿铁器具已锈蚀严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杨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经过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共同努力为被告人成功取得无期徒刑的结果,把杨某从死刑立即执行的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成功保住了他的性命。不仅如此,本案最后复核的结果在以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关于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的定性问题提供了积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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