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贩卖毒品海洛因300余克 经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某分院不起诉无罪释放[/标题]
[时间]2015-01-12[/时间]
[内容]嫌疑人刘某 男 汉族 1959年1月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 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嫌疑人的家属通过嫌疑人在看守所寄回的家信中提到,要求家属找智豪律所团队律师办理该案件。2011年5月25日,嫌疑人的老母亲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去重庆市检察院某分院办理会见手续,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起诉意见书确定的嫌疑人贩卖冰毒、海洛因及麻古共近300克,且嫌疑人有贩卖毒品罪前科。经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我认为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罪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锁链。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换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嫌疑人刘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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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都否认贩卖了毒品,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时其本人也辩解被冤枉,没有贩卖毒品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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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案犯谢XX的供述也否认刘XX贩卖毒品,和刘的供述是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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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同案犯王XX供述曾经在刘那里购买毒品去卖,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刘和谢的供述是矛盾的,因此王的供述系孤证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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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除了现场被捉获的王供述刘贩卖毒品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刘持有或贩卖了毒品,且不 排除王被捉获后为了推卸责任、减轻处罚而胡乱检举他人立功可能性。现场的毒品系王XX家里所查获,刘也不 在 现场,毒品数量、成分等重要证据皆与刘无任何关联(无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刘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其本人的多次供述都否认贩卖毒品这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对疑罪不诉的规定,恳请贵院审查,对刘XX不予起诉。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起诉期限个半个月,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认为刘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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