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xx区公安分局逮捕,同年9月,重庆市检察院xx分院指控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公斤,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至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
2012年5月,李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由彭轶平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彭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详细了解了李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的,量刑起点在15年以上直至死刑。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彭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2年10月,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本案指控的贩卖证据不足,不能形成证据链。2、本案系自首3、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3、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量刑时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即被告具多个量刑幅度,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轻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