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xx区公安分局刑拘,9月被执行逮捕。2012年2月,重庆市检察院xx分院向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贩卖毒品罪,涉案冰毒近1公斤。
案件办理:
2011年8月,刘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由彭轶平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彭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详细了解了刘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冰毒近1公斤,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冰毒50克以上的,量刑幅度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彭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2年3月,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为刘某进行了辩护。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最终对被告人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