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刑拘11天后,杨某家人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彭律师介入该案,为杨某提供法律服务。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能判处死刑。
因本案系结伙作案,故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律师介入时,杨某已被刑拘多日,30天的拘留期限已所剩无几,公安机关随时可能将该案送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批捕在即!
时间紧迫。彭律师介入后,立即与办案机关联系会见事宜。通过会见杨某,辩护律师了解到:杨某此前曾有吸毒的前科,而此次买卖毒品的上家、下家均系其朋友,并且也是由杨某将卖家送到交易现场进行交易的。但杨某只是知道下家系吸毒人员,同时为下家提供了上家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系毒品交易的共犯进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彭律师紧急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团队一致认为,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下家购毒究竟是供自己吸食还是为了转手倒卖。
彭律师就团队综合的关键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与公安机关沟通辩护意见。但公安机关对该意见并未采纳,案件被送交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
虽然毒品案件属于严厉打击的犯罪,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将打击范围扩大。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要求逮捕的处理结果,彭律师并未气馁,坚持就该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同时形成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递交相关办案人员。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最后期限截止前,办案机关通知代理律师,综合该案案情并结合辩护意见,决定对杨某由刑拘变更为监视居住,对其余两名嫌疑人决定批准逮捕。杨某家属当晚即到看守所接回了已被刑拘多日的杨某,并对彭律师代理结果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