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肖某甲贩卖毒品罪起诉书—零包贩卖麻古、冰毒被当场查获,被控贩卖毒品罪[/标题]
[时间]2017-02-25[/时间]
[内容]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7〕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身份证号码5002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再次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由陈某某到武隆县人民法院对面找肖某甲拿毒品,后文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武隆县城**公寓2010房间吸食。
2016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位于武隆县**镇**号其出租屋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重,肖某甲贩卖给余某某的毒品重0.62克。当晚,民警在肖某甲的出租屋内搜出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1.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文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代某某、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春雨
2017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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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罪;零包贩毒;麻古[/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