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某贩卖毒品罪——贩毒分子被抓获后,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罚[/标题]
[时间]2017-03-01[/时间]
[内容]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沙坪坝区烈士墓某酒吧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0.4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某1,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及毒资。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徐某2,徐某2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关于李某的检举材料,徐某2的讯问笔录及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净重0.41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0.41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瑞勤
• 案号:(2016)渝0106刑初1427号
•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类型:刑事判决书
• 程序:刑事一审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罪;协助抓捕;立功[/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