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舒某贩卖毒品罪判决书——1765克毒品未流入社会,上诉人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较次的主犯,死刑改判死缓[/标题] [时间]2017-04-20[/时间] [内容]核心提示:认定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对舒某的定罪准确,但考虑到本案有1765克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且舒某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较次的主犯,可酌情对舒某从轻处罚。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
辩护人肖树,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舒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军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舒某及其辩护人肖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分五次从缅甸联邦共和国购买海洛因38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16克,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等地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的物证毒品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舒某甲、谢某某、舒某丙、石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舒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舒某不构成犯罪。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舒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舒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因在湖南省怀化市参与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通缉,便邀约石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及上诉人舒某一同偷渡到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老街,三人共谋从缅甸购买毒品后进入中国境内,再组织舒某乙、舒波、谢萌、舒某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等地贩卖。
舒某共计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38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1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8月,舒某与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舒某甲联系舒某乙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中山乡(以下简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舒某乙因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行动不便,便邀约舒波一同前往。舒某也联系了谢萌与舒某乙同行,负责携带毒品。后舒某、石某某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乙、谢萌、舒波,三人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由舒某乙等人贩卖。
二、舒某和舒某甲、石某某因前次贩卖毒品的毒资分配问题与舒某乙产生矛盾,三人决定另行组织人员运输、贩卖毒品。后舒某、舒某甲、石某某分别电话联系,邀约谢萌、舒某丙、谢某某帮助运输毒品回溆浦县,三人同意。2011年9月,舒某与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并通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舒某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萌,再由舒某丙、谢某某、谢萌运回溆浦县。谢某某按照石某某的电话指示,将其中一块毒品交给舒某之父舒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刑)。后该笔毒品在当地被贩卖。
三、2011年10月,舒某和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616克),并通知舒某丙、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萌,两人将毒品运到怀化市,再由舒某丙将毒品运回溆浦县交给谢某某。次日,谢某某根据石某某的安排,将毒品和前往广东省珠海市的车票交给舒某丙,由舒某丙将毒品运往珠海市,准备交给舒某等人联系的毒品买家,后因买家认为质量不好未接收,舒某丙又将毒品带回溆浦县。后该笔毒品在当地被贩卖。
四、2011年11月,舒某和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并通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将毒品运回溆浦县。谢某某按照石某某的电话指示,将毒品交给了舒某丁。后该笔毒品在当地被贩卖。
五、2011年12月7日,舒某甲被缅甸警方抓获。2012年2月初,舒某和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三块海洛因,并通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2012年2月12日,石某某安排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携带其与舒某购买的三块海洛因和帮助毒品上家销售的一块海洛因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准备将上述毒品运回溆浦县。当日下午5时许,谢萌乘出租车前往云南省龙陵县勐兴镇,途经云南省保山市半斤坝至木城闷寨河3.5公里处时,被云南省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打黑公安检查站的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海洛因4块,共重1765克,随后在距勐兴镇约10公里处将舒某丙、谢某某抓获。经鉴定,该笔海洛因平均含量为45.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称量记录》证明:从谢萌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查获的4块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765克。
2、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保)公(刑)鉴(毒)字(2012)60号毒品定量检验鉴定书证明:从谢萌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查获的4块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取样,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45.2%。
3、同案人舒某甲的供述:2011年,舒某甲和舒某、石某某商量从缅甸购买毒品后运至溆浦县贩卖,并约定由石某某联系毒品卖家和运货事宜。舒某甲电话联系舒某乙到云南省购买毒品,并约定将毒品在溆浦县卖出后再支付毒资。2011年8月,舒某乙和舒波、谢萌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后,舒某和石某某将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交给舒某乙等人运回溆浦县,后舒某乙向舒某甲汇了6万余元购毒款。舒某甲等人因毒资分配与舒某乙产生了矛盾,舒某甲、舒某、石某某人经经商量,决定另外找人从云南运输毒品到溆浦县贩卖。2011年9月,舒某甲和舒某邀约舒某丙、谢萌,石某某邀约谢某某赶到芒市中山乡运输毒品。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在中山乡接收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后运回溆浦县,交由谢某某等人贩卖。谢某某等人通过缅甸赌场账户向舒某甲汇了约28万元购毒款。2011年10月,舒某甲、舒某、石某某安排舒某丙、谢萌赶到芒市中山乡,从石某某女友的父亲手里拿到4包麻古(共8000粒)后运到怀化市。舒某丙将8000粒麻古运回溆浦县后,又运往广东省珠海市交给毒品买家。2011年11月,舒某甲和舒某、石某某分别要舒某丙、谢萌、谢某某赶到芒市中山乡,由石某某安排其女友的父亲把毒品送到中山乡小街,舒某丙、谢萌、谢某某接到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后运回溆浦县,交给舒某的父亲舒某丁。2011年12月,舒某甲被缅甸警方抓获后被羁押,石某某、舒某到看守所探视时,舒某甲听舒某讲石某某还准备从缅甸运次毒品到湖南怀化。
4、同案人石某某的供述:舒某甲邀约石某某和舒某到缅甸后,商量从缅甸购买毒品运回溆浦县贩卖,三人约定由石某某联系毒品上线,由舒某甲、舒某联系来云南运输毒品的人员。2011年8月,舒某甲、舒某电话联系舒某乙购买海洛因,舒某乙同意以150元/克价格购买350克的海洛因一块。石某某等人要舒某乙将购毒款汇到缅甸,舒某乙汇了5万余元。石某某和舒某甲、舒某通过石某某女友的父亲介绍,以3万元/块的价格从一缅甸籍毒犯处购买了两块海洛因,一块是舒某乙的,一块是石某某、舒某甲、舒某三人的。舒某甲、舒某联系舒某乙、舒波、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答应给谢萌2万元的劳务费,并要舒某乙将他和舒某甲、舒某所有的一块海洛因也运回溆浦贩卖后将毒资汇到缅甸,舒某乙同意。舒某乙、舒波、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和舒某提前将住房开好,石某某将两块海洛因放在房间里,后将海洛因交给舒某乙等人。由于与舒某乙产生矛盾,石某某便联系了谢某某,谢某某答应帮忙运输毒品,石某某就把谢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舒某甲、舒某。2011年9月份,舒某、舒某甲就联系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许诺给舒某丙、谢某某每人1万元的好处费,给谢萌每块海洛因2万元的运费。经石某某女友的父亲联系,石某某等人以3万元/块的价格购买到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舒某和石某某女友的父亲将毒品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某某、谢萌。2011年10月份,舒某甲与石某某和舒某商量,确定购买麻古回溆浦贩卖。
三人从”阿森”手上购买了约1万颗麻古。舒某甲和舒某安排舒某丙、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女友的父亲将麻古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萌。2011年11月份,”阿森”带着朋友到了石某某和舒某、舒某甲的住处,拿了两块海洛因给三人看,商量后以5.8万元买下这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舒某甲和舒某随后安排谢萌、舒某丙、谢某某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女友的父亲将两块海洛因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等人。舒某甲、舒某后要求石某某打电话给谢某某,要谢某某到溆浦后将海洛因交给舒某的父亲舒某丁。2012年春节后,舒某甲在缅甸被抓,石某某和舒某都不想再贩毒了。石某某和舒某探视舒某甲时,舒某甲要二人再做一次,找关系帮舒某甲弄出来。舒某便联系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联系”阿森”购买了4块海洛因,石某某要其女友的父亲将4块海洛因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等人。后石某某得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被抓获。
5、同案人舒某乙的供述:2011年8月,舒某甲邀约舒某乙前往云南省购买毒品,并告诉舒某乙每块海洛因(重约350克)3.5万元。舒某乙和舒波、谢萌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与石某某、舒某、舒某甲见了面。舒某乙和舒波、谢萌将两块海洛因运回溆浦县后,舒某乙拿了一块海洛因,除吸食外贩卖给谢萌、舒某丙等人。后舒某乙向舒某甲汇了6.3万元购毒款。
6、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2011年9月,谢某某根据石某某的安排与谢萌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谢某某、谢萌与舒某丙、舒某见面后,舒某将两块海洛因共700克交给谢萌,谢某某和谢萌、舒某丙将海洛因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将海洛因交给了舒某丁。2011年12月,石某某电话通知谢某某到舒某丙手中接东西。舒某丙在溆浦县给了谢某某用胶纸封好的4包麻古,每包约2000粒。次日,谢某某又将该批麻古及一张去往广州的卧铺大巴车票交给舒某丙,舒某丙随后携带麻古前往广东省。2011年11月,石某某电话通知谢某某和舒某丙、谢萌去云南运输毒品。三人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舒某丙根据舒某的安排拿到两块海洛因并交给谢萌携带。三人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将两块海洛因交给了舒某丁。2012年2月6日,谢某某受舒某指使,与谢萌、舒某丙从溆浦县前往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2012年2月12日,舒某丙在中山乡接到毒品后交给谢萌,谢萌便携带毒品租车前往勐兴镇。谢某某、舒某丙在租车前往勐兴镇途中被民警抓获。
7、同案人谢萌的供述:2011年8月,舒某安排谢萌与舒某乙、舒波到芒市中山乡运输毒品。舒某、石某某在芒市中山乡与谢萌等人碰面后,石某某交给谢萌两板海洛因,共重700余克。后与舒波、舒某乙将毒品运回溆浦县思蒙乡。途中,谢萌携带毒品,舒波照顾舒某乙,舒某乙负责开销。从缅甸送货到中国境内来的那个老头是石某某女友的父亲。事后,谢萌得到4万元报酬。谢萌多次在溆浦县从舒某乙处购买毒品吸食。2011年9月,谢萌受舒某的指使,与谢某某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谢萌和谢某某、舒某丙会合后,将两块重700余克的海洛因运输到溆浦县。事后,谢萌得到3万元报酬。2011年10月,谢萌受舒某安排,与舒某丙从云南省将两包麻古运回怀化市。后谢萌听舒某丙讲已将两包麻古送到广东。2011年11月,舒某电话通知谢萌与谢某某、舒某丙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运输海洛因,此次舒某丙交给谢萌两块海洛因,重700余克。毒品运到溆浦县后,谢某某从谢萌处将毒品拿走。事后,谢萌获得3万元报酬。2012年2月7日,谢萌受舒某指使,与谢某某、舒某丙从溆浦县前往芒市中山乡。2012年2月12日,舒某丙拿到4块海洛因后交给谢萌,谢萌携带毒品租车先行赶往勐兴镇,途中被武警检查,谢萌手提包内查获海洛因4块。
8、同案人舒某丙的供述:2011年9月,舒某丙在广州接到舒某的电话,要舒某丙从云南省运输毒品回溆浦县,许诺报酬1万元,舒某丙表示同意。舒某丙与舒某在云南见面后,舒某要舒某丙、谢萌、谢某某将毒品运输到溆浦县,并将两块海洛因交由谢萌携带。舒某丙与谢某某、谢萌从芒市中山乡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将海洛因交给舒某安排接货的人。2011年10月,舒某丙接到舒某电话通知后,从怀化市一男子处拿到4包麻古,并将麻古带回溆浦县交给谢某某。次日,谢某某将4包麻古和一张去往广州的车票交给舒某丙,舒某丙乘车到广东省珠海市将麻古交给了一青年男子。2011年11月,舒某电话联系舒某丙运输毒品。舒某丙与谢某某、谢萌从溆浦县出发赶到芒市中山乡,舒某丙按照舒某的安排单独到中山乡一甘蔗林内,从一缅甸男子手里拿到两块海洛因。舒某丙等人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便将毒品拿走了。2012年2月8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从溆浦县出发前往芒市。2012年2月12日,舒某丙按舒某的安排在中山乡一甘蔗林内从一缅甸男子手里拿到4块海洛因。舒某丙将海洛因交给谢萌后,谢萌携带毒品租车前往勐兴镇。舒某丙与谢某某也租车前往勐兴镇,在距勐兴镇10公里处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9、同案人舒某丁供述:2011年9月,舒某丁根据大儿子舒某的电话安排,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从谢某某手里拿到一块海洛因,后舒某丁将该块海洛因交给了二儿子舒锦。2011年11月,舒某丁按照舒某的安排,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从谢某某手里拿到两块海洛因,放在家里。几天后,谢某某又将两块海洛因拿走。
10、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8号、(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见公安卷2P229-264、280-28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6、280号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五复52022160号刑事判决书、(2015)刑一复8749381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舒某上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均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决文书确定,同案人舒某甲、石某某、谢某某、舒某乙、舒某丙、谢萌、舒波、舒某丁所判处的刑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某伙同他人多次从境外购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亲自或指使他人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并指使他人运往内地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38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16克,社会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舒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舒某不构成犯罪。经查,认定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有从同案犯谢萌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有提取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意见;有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舒某甲、石某某、谢某某、舒某乙、舒某丙、谢萌、舒某丁等人的供述及处理上述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诉人舒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舒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查,认定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对舒某的定罪准确,但考虑到本案有1765克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且舒某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较次的主犯,可酌情对舒某从轻处罚。故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七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二)项,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舒某的上诉,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对舒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对舒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舒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文
代理审判员张熙杰
代理审判员田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文婷
案号:(2016)湘刑终325号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12月26日
类型:刑事判决书
程序: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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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贩卖毒品罪判决书——1765克毒品未流入社会,上诉人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较次的主犯,死刑改判死缓

2017-04-20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认定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对舒某的定罪准确,但考虑到本案有1765克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且舒某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较次的主犯,可酌情对舒某从轻处罚。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
辩护人肖树,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舒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军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舒某及其辩护人肖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分五次从缅甸联邦共和国购买海洛因38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16克,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等地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的物证毒品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舒某甲、谢某某、舒某丙、石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舒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舒某不构成犯罪。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舒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舒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因在湖南省怀化市参与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通缉,便邀约石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及上诉人舒某一同偷渡到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老街,三人共谋从缅甸购买毒品后进入中国境内,再组织舒某乙、舒波、谢萌、舒某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等地贩卖。
舒某共计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38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1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8月,舒某与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舒某甲联系舒某乙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中山乡(以下简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舒某乙因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行动不便,便邀约舒波一同前往。舒某也联系了谢萌与舒某乙同行,负责携带毒品。后舒某、石某某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乙、谢萌、舒波,三人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由舒某乙等人贩卖。
二、舒某和舒某甲、石某某因前次贩卖毒品的毒资分配问题与舒某乙产生矛盾,三人决定另行组织人员运输、贩卖毒品。后舒某、舒某甲、石某某分别电话联系,邀约谢萌、舒某丙、谢某某帮助运输毒品回溆浦县,三人同意。2011年9月,舒某与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并通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舒某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萌,再由舒某丙、谢某某、谢萌运回溆浦县。谢某某按照石某某的电话指示,将其中一块毒品交给舒某之父舒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刑)。后该笔毒品在当地被贩卖。
三、2011年10月,舒某和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616克),并通知舒某丙、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萌,两人将毒品运到怀化市,再由舒某丙将毒品运回溆浦县交给谢某某。次日,谢某某根据石某某的安排,将毒品和前往广东省珠海市的车票交给舒某丙,由舒某丙将毒品运往珠海市,准备交给舒某等人联系的毒品买家,后因买家认为质量不好未接收,舒某丙又将毒品带回溆浦县。后该笔毒品在当地被贩卖。
四、2011年11月,舒某和舒某甲、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并通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携带上述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将毒品运回溆浦县。谢某某按照石某某的电话指示,将毒品交给了舒某丁。后该笔毒品在当地被贩卖。
五、2011年12月7日,舒某甲被缅甸警方抓获。2012年2月初,舒某和石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三块海洛因,并通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2012年2月12日,石某某安排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携带其与舒某购买的三块海洛因和帮助毒品上家销售的一块海洛因进入中国境内,在芒市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准备将上述毒品运回溆浦县。当日下午5时许,谢萌乘出租车前往云南省龙陵县勐兴镇,途经云南省保山市半斤坝至木城闷寨河3.5公里处时,被云南省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打黑公安检查站的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海洛因4块,共重1765克,随后在距勐兴镇约10公里处将舒某丙、谢某某抓获。经鉴定,该笔海洛因平均含量为45.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称量记录》证明:从谢萌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查获的4块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765克。
2、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保)公(刑)鉴(毒)字(2012)60号毒品定量检验鉴定书证明:从谢萌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查获的4块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取样,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45.2%。
3、同案人舒某甲的供述:2011年,舒某甲和舒某、石某某商量从缅甸购买毒品后运至溆浦县贩卖,并约定由石某某联系毒品卖家和运货事宜。舒某甲电话联系舒某乙到云南省购买毒品,并约定将毒品在溆浦县卖出后再支付毒资。2011年8月,舒某乙和舒波、谢萌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后,舒某和石某某将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交给舒某乙等人运回溆浦县,后舒某乙向舒某甲汇了6万余元购毒款。舒某甲等人因毒资分配与舒某乙产生了矛盾,舒某甲、舒某、石某某人经经商量,决定另外找人从云南运输毒品到溆浦县贩卖。2011年9月,舒某甲和舒某邀约舒某丙、谢萌,石某某邀约谢某某赶到芒市中山乡运输毒品。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在中山乡接收两块海洛因(重约700克)后运回溆浦县,交由谢某某等人贩卖。谢某某等人通过缅甸赌场账户向舒某甲汇了约28万元购毒款。2011年10月,舒某甲、舒某、石某某安排舒某丙、谢萌赶到芒市中山乡,从石某某女友的父亲手里拿到4包麻古(共8000粒)后运到怀化市。舒某丙将8000粒麻古运回溆浦县后,又运往广东省珠海市交给毒品买家。2011年11月,舒某甲和舒某、石某某分别要舒某丙、谢萌、谢某某赶到芒市中山乡,由石某某安排其女友的父亲把毒品送到中山乡小街,舒某丙、谢萌、谢某某接到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后运回溆浦县,交给舒某的父亲舒某丁。2011年12月,舒某甲被缅甸警方抓获后被羁押,石某某、舒某到看守所探视时,舒某甲听舒某讲石某某还准备从缅甸运次毒品到湖南怀化。
4、同案人石某某的供述:舒某甲邀约石某某和舒某到缅甸后,商量从缅甸购买毒品运回溆浦县贩卖,三人约定由石某某联系毒品上线,由舒某甲、舒某联系来云南运输毒品的人员。2011年8月,舒某甲、舒某电话联系舒某乙购买海洛因,舒某乙同意以150元/克价格购买350克的海洛因一块。石某某等人要舒某乙将购毒款汇到缅甸,舒某乙汇了5万余元。石某某和舒某甲、舒某通过石某某女友的父亲介绍,以3万元/块的价格从一缅甸籍毒犯处购买了两块海洛因,一块是舒某乙的,一块是石某某、舒某甲、舒某三人的。舒某甲、舒某联系舒某乙、舒波、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答应给谢萌2万元的劳务费,并要舒某乙将他和舒某甲、舒某所有的一块海洛因也运回溆浦贩卖后将毒资汇到缅甸,舒某乙同意。舒某乙、舒波、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和舒某提前将住房开好,石某某将两块海洛因放在房间里,后将海洛因交给舒某乙等人。由于与舒某乙产生矛盾,石某某便联系了谢某某,谢某某答应帮忙运输毒品,石某某就把谢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舒某甲、舒某。2011年9月份,舒某、舒某甲就联系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许诺给舒某丙、谢某某每人1万元的好处费,给谢萌每块海洛因2万元的运费。经石某某女友的父亲联系,石某某等人以3万元/块的价格购买到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舒某和石某某女友的父亲将毒品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某某、谢萌。2011年10月份,舒某甲与石某某和舒某商量,确定购买麻古回溆浦贩卖。
三人从”阿森”手上购买了约1万颗麻古。舒某甲和舒某安排舒某丙、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女友的父亲将麻古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谢萌。2011年11月份,”阿森”带着朋友到了石某某和舒某、舒某甲的住处,拿了两块海洛因给三人看,商量后以5.8万元买下这两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舒某甲和舒某随后安排谢萌、舒某丙、谢某某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安排其女友的父亲将两块海洛因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等人。舒某甲、舒某后要求石某某打电话给谢某某,要谢某某到溆浦后将海洛因交给舒某的父亲舒某丁。2012年春节后,舒某甲在缅甸被抓,石某某和舒某都不想再贩毒了。石某某和舒某探视舒某甲时,舒某甲要二人再做一次,找关系帮舒某甲弄出来。舒某便联系舒某丙、谢某某、谢萌到中山乡接收毒品。石某某联系”阿森”购买了4块海洛因,石某某要其女友的父亲将4块海洛因送到中山乡交给舒某丙等人。后石某某得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被抓获。
5、同案人舒某乙的供述:2011年8月,舒某甲邀约舒某乙前往云南省购买毒品,并告诉舒某乙每块海洛因(重约350克)3.5万元。舒某乙和舒波、谢萌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与石某某、舒某、舒某甲见了面。舒某乙和舒波、谢萌将两块海洛因运回溆浦县后,舒某乙拿了一块海洛因,除吸食外贩卖给谢萌、舒某丙等人。后舒某乙向舒某甲汇了6.3万元购毒款。
6、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2011年9月,谢某某根据石某某的安排与谢萌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谢某某、谢萌与舒某丙、舒某见面后,舒某将两块海洛因共700克交给谢萌,谢某某和谢萌、舒某丙将海洛因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将海洛因交给了舒某丁。2011年12月,石某某电话通知谢某某到舒某丙手中接东西。舒某丙在溆浦县给了谢某某用胶纸封好的4包麻古,每包约2000粒。次日,谢某某又将该批麻古及一张去往广州的卧铺大巴车票交给舒某丙,舒某丙随后携带麻古前往广东省。2011年11月,石某某电话通知谢某某和舒某丙、谢萌去云南运输毒品。三人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舒某丙根据舒某的安排拿到两块海洛因并交给谢萌携带。三人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将两块海洛因交给了舒某丁。2012年2月6日,谢某某受舒某指使,与谢萌、舒某丙从溆浦县前往芒市中山乡接收毒品。2012年2月12日,舒某丙在中山乡接到毒品后交给谢萌,谢萌便携带毒品租车前往勐兴镇。谢某某、舒某丙在租车前往勐兴镇途中被民警抓获。
7、同案人谢萌的供述:2011年8月,舒某安排谢萌与舒某乙、舒波到芒市中山乡运输毒品。舒某、石某某在芒市中山乡与谢萌等人碰面后,石某某交给谢萌两板海洛因,共重700余克。后与舒波、舒某乙将毒品运回溆浦县思蒙乡。途中,谢萌携带毒品,舒波照顾舒某乙,舒某乙负责开销。从缅甸送货到中国境内来的那个老头是石某某女友的父亲。事后,谢萌得到4万元报酬。谢萌多次在溆浦县从舒某乙处购买毒品吸食。2011年9月,谢萌受舒某的指使,与谢某某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谢萌和谢某某、舒某丙会合后,将两块重700余克的海洛因运输到溆浦县。事后,谢萌得到3万元报酬。2011年10月,谢萌受舒某安排,与舒某丙从云南省将两包麻古运回怀化市。后谢萌听舒某丙讲已将两包麻古送到广东。2011年11月,舒某电话通知谢萌与谢某某、舒某丙从溆浦县赶到芒市中山乡运输海洛因,此次舒某丙交给谢萌两块海洛因,重700余克。毒品运到溆浦县后,谢某某从谢萌处将毒品拿走。事后,谢萌获得3万元报酬。2012年2月7日,谢萌受舒某指使,与谢某某、舒某丙从溆浦县前往芒市中山乡。2012年2月12日,舒某丙拿到4块海洛因后交给谢萌,谢萌携带毒品租车先行赶往勐兴镇,途中被武警检查,谢萌手提包内查获海洛因4块。
8、同案人舒某丙的供述:2011年9月,舒某丙在广州接到舒某的电话,要舒某丙从云南省运输毒品回溆浦县,许诺报酬1万元,舒某丙表示同意。舒某丙与舒某在云南见面后,舒某要舒某丙、谢萌、谢某某将毒品运输到溆浦县,并将两块海洛因交由谢萌携带。舒某丙与谢某某、谢萌从芒市中山乡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将海洛因交给舒某安排接货的人。2011年10月,舒某丙接到舒某电话通知后,从怀化市一男子处拿到4包麻古,并将麻古带回溆浦县交给谢某某。次日,谢某某将4包麻古和一张去往广州的车票交给舒某丙,舒某丙乘车到广东省珠海市将麻古交给了一青年男子。2011年11月,舒某电话联系舒某丙运输毒品。舒某丙与谢某某、谢萌从溆浦县出发赶到芒市中山乡,舒某丙按照舒某的安排单独到中山乡一甘蔗林内,从一缅甸男子手里拿到两块海洛因。舒某丙等人将毒品运回溆浦县后,谢某某便将毒品拿走了。2012年2月8日,舒某丙、谢某某、谢萌从溆浦县出发前往芒市。2012年2月12日,舒某丙按舒某的安排在中山乡一甘蔗林内从一缅甸男子手里拿到4块海洛因。舒某丙将海洛因交给谢萌后,谢萌携带毒品租车前往勐兴镇。舒某丙与谢某某也租车前往勐兴镇,在距勐兴镇10公里处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9、同案人舒某丁供述:2011年9月,舒某丁根据大儿子舒某的电话安排,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从谢某某手里拿到一块海洛因,后舒某丁将该块海洛因交给了二儿子舒锦。2011年11月,舒某丁按照舒某的安排,在溆浦县思蒙乡石桥处从谢某某手里拿到两块海洛因,放在家里。几天后,谢某某又将两块海洛因拿走。
10、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8号、(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见公安卷2P229-264、280-28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6、280号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五复52022160号刑事判决书、(2015)刑一复8749381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舒某上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均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决文书确定,同案人舒某甲、石某某、谢某某、舒某乙、舒某丙、谢萌、舒波、舒某丁所判处的刑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某伙同他人多次从境外购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亲自或指使他人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并指使他人运往内地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38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16克,社会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舒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舒某不构成犯罪。经查,认定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有从同案犯谢萌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有提取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意见;有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舒某甲、石某某、谢某某、舒某乙、舒某丙、谢萌、舒某丁等人的供述及处理上述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诉人舒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舒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查,认定舒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对舒某的定罪准确,但考虑到本案有1765克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且舒某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较次的主犯,可酌情对舒某从轻处罚。故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七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二)项,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舒某的上诉,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对舒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对舒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舒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文
代理审判员张熙杰
代理审判员田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文婷
案号:(2016)湘刑终325号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12月26日
类型:刑事判决书
程序: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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