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杨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毒品数量大但无证据证明是为了贩卖的,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标题] [时间]2017-02-25[/时间] [内容]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长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1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角坪**宾馆511房间内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杨某甲的挎包内搜缴重45.01克的5包白色结晶状毒品类状物及重4.92克的2包红色药丸状毒品类状物,经检测上述毒品类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毒品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文卿   
2016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内容] [标签]非法持有毒品罪;无证据证明贩卖;毒品数量大[/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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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毒品数量大但无证据证明是为了贩卖的,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7-02-25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标签: 浏览次数: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长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1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角坪**宾馆511房间内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杨某甲的挎包内搜缴重45.01克的5包白色结晶状毒品类状物及重4.92克的2包红色药丸状毒品类状物,经检测上述毒品类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毒品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文卿   
2016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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