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蒋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系累犯[/标题]
[时间]2017-04-18[/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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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6〕1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老三”),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室。1979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2年4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再次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被告人蒋某某从绰号“平头”的男子(身份不详)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6颗;同年3月8日晚,蒋某某又从阮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上述毒品供蒋某某吸食及贩卖。
同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黄石港区大金新百商场后门,将卫生纸内包有的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方某某,方某某当场支付300元毒资,当二人交易完成准备各自离开时,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毒品被当场查获。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蒋某某的家中抓获吸毒人员朱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出蒋某某交给朱某某保管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6小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5.6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毒品入库单、抓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朱某某、阮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晋文
2016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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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累犯,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