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男,壮族,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6)桂03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
认定原审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莫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且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撤回上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祥林
审判员黄佩凤
代理审判员唐运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婷
• 案号:(2016)桂03刑终146号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时间:2016年03月24日
•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 类型:刑事判决书
• 程序:刑事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