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6-09-27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毒品 浏览次数:
罪犯陈某,男,汉族,现年48岁,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二监区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508.12分,名列分监区第1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度被评为兵团级优秀通讯员,获师局立功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兰国平审判员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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