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6-09-28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毒品 浏览次数:
罪犯梁某,于广西藤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了(2009)八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梁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梁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怀新
审判员谭洪生
审判员于克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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