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梁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决书——被告人怀孕待产,但根据情节不符合缓刑条件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标题] [时间]2017-02-26[/时间] [内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1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盛红斌,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梁翠”、”翠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盛红斌、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魏远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梁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居住于梁某某位于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的家中。2016年3月10日14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电话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因刘某外出,遂通过电话联系正在东城花园家中的梁某某,让其从已包装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拿出10克交给前来交易毒品的邓某某。不久,邓某某又追加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同样通过电话告知了梁某某。当邓某某赶至梁某某家楼下时,梁某某将找出的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先装入一白色X娇子的烟盒,再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后从窗户扔给在楼下等待的邓某某。2016年3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家中将二人当场抓获,并从该房主卧电脑桌上发现两个”ZIPPO”纸盒,在其中一个纸盒内发现若干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另一纸盒内发现若干用透明塑料袋和红蓝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和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整理箱上发现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片剂;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粉紫色整理箱内发现2个苹果手机纸盒、1个红色拉链盒和1个黑色瓶身的小圆瓶:公安人员在其中一个手机纸盒中发现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另一个纸盒里发现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红色拉链盒内发现数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及用3小瓶装的白色晶体;在小圆瓶内发现白色晶体;在主卧床头柜中的塑料盒里发现用透明瓶身盛装的白色晶体。经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08.11克,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净重共计36.19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绿色颗粒状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提取、称量等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8.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1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已经交易的约20克冰毒没有查获实物,无定性和含量鉴定;毒品未流入社会;刘某认罪悔罪好,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梁某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现是怀孕待产中,不适宜收监执行,请求对梁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梁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居住于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2016年3月10日14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刘某求购冰毒10克,刘某遂采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联系梁某某,让梁某某将家中已包装好的10克冰毒交给前来购买毒品的邓某某。后邓某某又向刘某求购10克冰毒,刘某遂再次电话告知梁某某。梁某某遂将2包(约20克)冰毒装入一X娇子烟盒内,再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后,从家中窗户扔给在楼下的邓某某。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该房主卧室电脑桌上纸盒内及电脑桌下整理箱上和整理箱内查获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08.11克,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共计净重36.19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红、绿色颗粒状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荣昌区一KTV门口将进行毒品交易的邓某某、何某某抓获,当场从邓某某处查获23包冰毒、35包麻古,从何某某处查获购买的1包冰毒和1包麻古。经讯问,邓某某交代其毒品上家是刘某,并交代当日下午向刘某购买过毒品,并且与刘某联系好当晚还将再次向刘某购买毒品。邓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公安机关遂于当日立案。2016年3月1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邓某某的配合下在荣昌区东城花园将刘某和梁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大量疑似毒品。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雷马屏监狱(2010)川雷狱字第150号《释放证明书》证实,刘某于2003年11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
 
5.《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经对刘某、梁某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且刘某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证明二人均吸食毒品。
 
6.《监管场所收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梁某某尿HCG呈阳性,证明梁某某怀孕的事实。
 
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住家进行搜查,在主卧室电脑桌上发现两”ZIPPO”纸盒,在其中一个纸盒内发现封装袋封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在另一纸盒内发现封装袋封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和疑似麻古药丸;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整理箱上发现疑似麻古药丸1包;在主卧室电脑桌旁的床头柜上发现吸毒工具一个。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整理箱内发现两个苹果手机纸盒、一个红色拉链盒、一个铁盒、一个电子秤、一个小圆瓶,在其中一个纸盒中里发现2包装有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封装袋,在另一个纸盒里发现3包装有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封装袋,在红色拉链盒内发现数包疑似麻古药丸及3小瓶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在小圆瓶内发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在铁盒内发现若干小的分装袋。在床头柜中的塑料盒里发现另一个小圆瓶,小圆瓶内发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公安人员对上述疑似毒品进行封存并予以扣押。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08.11克,上述药丸共计净重36.19克。公安人员从上述疑似毒品中提取少量检材送检,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相关称量工具和吸毒工具等物品以及现金5000元、手机3部(其中2部苹果牌手机,1部Etongsen牌手机)。
 
8.手机联系人及短信内容照片证实,梁某某的手机里存有刘某的名字及电话,3月10日14时44分,该手机上收到一条刘某的短信,内容为”他要十个盒子里有装好的,给他就行了”。
 
9.《调取证据通知书》、客户基本信息、通话记录及光盘证实,刘某的手机在2016年3月10日与邓某某手机共有8次通话,其中8:11时、14:45时、14:54时、21:56时、22:54时、23:25时是邓某某主叫,14:41时、14:46时是刘某主叫。梁某某的手机在2016年3月10日与刘某有4次联系,分别为:13:20:18时主叫(基站位置为荣昌北城),14:41:26时、14:45:15时、14:53:08时均为被叫(基站位置均为荣昌广电)。
 
10.《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Ⅰ.对刘某的苹果手机进行检测的结果如下:
 
⑴发现手机通讯录中存有梁某某的手机号码和邓某某的手机号码。
 
⑵刘某的QQ中与多人有涉及疑似毒品交易的对话,简要摘录如下:①与邓某某的聊天内容中有如下内容:”今天生意不得行哦,才做几个生意,……上次那种白酒和红酒好久有也,都要那种……”、”红的还有没得哦?没得好多了哦”、”白酒好久换得到也?今天好多人打电话说这个东西耍了老火得很哈”、”装十个,甩下来,好像马路边也可以甩下来是不是?”、”20红酒20白酒=2900对吗?”、”喊你装5个白的,我一会过来拿……老规矩,装9分的哪个”、”收到了撒……还有12500”、”这回这个红酒感觉要比上次的还要安逸也”等等。其中还有图片显示是红色药丸状的疑似麻古包装。2016年03月10日14:40:44开始邓某某在QQ上三次呼叫刘某,刘某均未回应。印证邓某某稍后打电话给刘某购买毒品,刘某在外打牌的情况。②与其他人的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我问你如果这批果果差点,但是价格26你能不能给我接收?我敢保证能够去得到。26我不争你的。如果你能接收,那你再给我打五千。我给你拿白酒去,我身上钱不够了。行得话我给你送下来明天一早。”、”如果你要多拿白色,那我只有给姐老关打电话”、”红的现在只有250了,如果你要300我只有另外去给你拿32那个好的拿50,因为我朋友看我老火,已经给我分了50走了,等哈他朋友还要来拿一百,如果再拿一百,我就再去给你分一百五的好的,凑够300”等等。其中还有图片显示是晶体状的疑似冰毒包装。
 
⑶刘某的微信帐号共有4267条微信信息。其中涉及毒品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昨天我拿了点东西回来,一手4000”、”要不要先拿25个去试一下”、”你说没那么多钱,这个你拿去就可以卖,不用你洗”、”没有,肉要不要3000”。
 
Ⅱ、对梁某某的手机检查结果如下:
 
梁某某微信号与其他人的聊天内容中有如下内容:”这个是不是川货”、”不管任何品种凭表面看是看不出来,必须试了才知道”、”嗯180贵不贵”、”我只能说像这种你要多少有多少,一百一二”、”额明白了,十个二十个起拿100可以吗”、”我们这里最近白糖好像很少,突然来了一批这样的,给我直接两百”、”可以,但是要提前跟我说,平时我都不进这种,在我当地卖不掉”、”你确定要的时候,我把东西拿到手了以后你在付款,在寄出”、”我朋友的款一笔都没下吗?我都被她们催死了,上次拿的900,我就分到300”、”你帮我准备五十个”、”准备好了打你钱”。
 
1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刘某淘宝账号中支付宝账户里与”小刚”(即邓某某)有过多次转账的情况,金额从一百至一万多元不等。其中2016年3月10日邓某某转账600元给刘某,2016年3月7日至9日邓某某分5笔转账共计5700元给刘某。二人的留言中有”先来个1200,还有9000”、”又给你转了一千,还整数了哈,红酒还有没得”、”到现在等于还有15100了”、”又来了一千,先给你,免得我用了”、”又来了一千五”、”我的卡上只有一千,先给你噻”、”还有13000”、”还有6000”、”下午哪十个的钱哈”、”做昨晚上的三百哈”等。
 
1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0日梁某某向公安人员分别进行了指认,确认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住房就是其和刘某放置毒品的房子,该房主卧内的电脑桌的位置就是其和刘某放置毒品的地方;确认该房窗子就是其把毒品扔给邓某某的地方。2016年3月10日邓某某向公安人员指认荣昌区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住房主卧室卫生间窗户外就是梁某某于当日将两包毒品丢给他的地方。
 
13.《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信息证实,荣昌区昌元镇海棠路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住房产权人为梁某某。
 
14.《现场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3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荣昌区滨河花园门口将刚完成毒品交易的邓某某、何某某抓获,当场从邓某某身上查获23包冰毒疑似物和35包麻古疑似物,以及手机1部(号码18983137031)和现金250元,公安人员对现场毒品疑似物进行封存,并对上述物品及现金予以扣押。经称量,查获的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11.63克,查获的红色药丸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6.58克。公安人员提取检材送检,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1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0日17时许,他在荣昌区滨河花园一KTV路边何某某的一辆黑色越野车上与何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完后,刚从车上下来,就被民警抓获。他和何某某交易的是冰毒和麻古,冰毒是一个0.5克左右包子,是用白色透明的封装袋装的,麻古是1颗,也是用小袋子包好的。何某某给了250元钱。民警从他上衣左边内口袋搜出来23包冰毒,从上衣右边内口袋搜出来35包麻古,还搜出了250元钱和一部白色oppo手机。他的冰毒和麻古是从刘某那里购买的。刘某住在荣昌区东城花园小区。他从刘某处购买的冰毒是每克110元,麻古是35元每颗。从刘某处购买毒品的钱有时候用支付宝转账,有时候用微信转账或者发红包,也有的时候用现金交易。2016年3月10日14时许,他打电话给刘某问在家没有,刘某说在外面打麻将;他说要拿10个东西(即10克冰毒),刘某说梁某某在家里,让他过去。他就直接去东城花园小区,在中途的时候又给刘某打电话说多拿10个。他到了小区就给刘某打电话说到了,然后就直接去刘某家楼下,梁某某从二楼的窗户丢了一包东西下来,是用黑色的垃圾袋包装,里面是一个白色骄子牌的烟盒,烟盒里面是两包冰毒,他拿了东西后就走了。他没有付钱给刘某。他从刘某处拿东西都是这样,通常都是先拿东西,等到有钱的时候就给刘某。他没有从梁某某处购买过毒品,只有这一次是梁某某从窗户把毒品丢给他的。梁某某要吸毒。梁某某一直都知道他在刘某处购买毒品,因为他经常在刘某那里购买毒品,梁某某平时在家看到的,包括刘某给他毒品和他付钱的过程梁某某都是多次看到。他被民警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为之前和刘某已经说好当天晚上去刘某家里购买麻古。后来民警安排他给刘某打电话,到刘某家楼下时他给刘某打电话,刘某直接将钥匙从楼上扔给他,然后他开门民警就把刘某和梁某某抓获了。经邓某某辨认,确认贩卖毒品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刘某,确认2016年3月10日下午丢了两包冰毒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梁某某。
 
1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0日晚上11时许,他在荣昌区东城花园的家里,邓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想拿点货,邓某某到楼下时又给他打电话,他在家里的窗台将钥匙扔下去,邓某某开门进来,民警就冲进来将他和女朋友梁某某抓获。民警从家里卧室的电脑桌上面和电脑桌下面搜出了冰毒和麻古,还从家里搜出了吸毒用的冰壶和锡箔纸以及电子称等。搜到的冰毒和麻古都是他的。他自己要吸食,也要卖一部分。2016年3月10日14时许,邓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10个东西(即10克冰毒),他说没有在家,让邓某某到他家里去,他女朋友梁某某在家里,他让梁拿给邓某某。他就给梁某某发短信,让梁某某从他放在电脑桌下面的苹果手机盒子里(里面有2个透明塑料袋,分别装有10个冰毒包子,另外一个透明塑料袋里面有5个冰毒包子)拿一袋装有10个冰毒包子的塑料袋用盒子装好,等邓某某到楼下时,就从窗子处扔下去给邓某某。过了一会儿,邓某某打电话说多要10克冰毒,然后他就给梁某某打电话,让梁某某多拿一个装有10个冰毒包子的塑料袋装在盒子里一下扔下去给邓某某。后来他回到家,问梁某某有没有把2袋分别装有10个冰毒包子的塑料袋装好扔给邓某某,梁某某说从楼上扔下去给邓某某了。梁某某知道平时邓某某找他购买毒品,有时候他不在家或者不方便,也会让梁某某把毒品拿给其他人。梁某某知道他在贩毒。2016年开年之后,邓某某基本上每隔10天左右就要找他拿一次东西(毒品),一般邓某某先差到钱,有钱了就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他。他是从一个黄某某那里购买的冰毒和麻古,冰毒是4000元一手(50克),麻古是32元一颗。平时他和黄某某通过电话、QQ和微信联系。冰毒一般是卖的200元钱一克。邓某某从他这里买一次拿得多,冰毒就是110元一克。麻古是35元一颗。梁某某要吸食毒品。经刘某辨认,确认购买毒品的下家邓某某和女朋友即被告人梁某某。
 
1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住房的户主是她,平时都是她和男朋友刘某居住。2016年3月10日下午,她在家中接到刘某的电话,说邓某某待会要来。过了一会儿刘某又给她打电话,说邓某某到了,让她去卧室把包好的最大那种冰毒两包给邓某某扔下去。她就到卧室,在电脑桌上有一个带粉红色的塑料盒子,盒子里面有两个苹果手机的外盒。她打开其中一个苹果手机的盒子,从里面拿出来两包刘某之前用塑料袋装好的冰毒,然后她从卧室找了一个之前抽完剩下的X骄子烟盒,把毒品放进烟盒里面,又到卧室里面的卫生间,在卫生间的门背后取了一个挂在那里的黑色垃圾袋,把烟盒装进垃圾袋中。因为她家卫生间的窗户很高,她就站在卫生间的马桶上面,通过窗户看到邓某某站在那里,就直接把那包冰毒扔了下去。邓某某拿起毒品就走了。下午六点左右,刘某回到家中,问邓某某来拿东西没有,她说扔给邓某某了。那两包毒品具体重量不知道。刘某在当天下午还发了一条短信,让她拿一包十个的东西扔给邓某某,她估计每包毒品是十克,一共是两包,也就是二十克。邓某某到她家楼下是刘某打电话告诉她的,她没有和邓某某联系。邓某某之前还多次购买过毒品,都是直接和刘某联系,有时候到家里来买,有时候是刘某直接扔给邓某某。2016年3月10日晚上十点过,当时她和刘某两个人在家,突然就有警察进来把她和刘某抓了。民警在她和刘某住的卧室电脑桌上,查获了刘某放在那里的很多冰毒和麻古,还有一个吸毒用的冰壶。以及另外一些包装毒品的工具。冰毒和麻古以及毒品包装袋都是刘某的,冰壶是她和刘某平时使用的。她知道刘某在贩毒。帮刘某把毒品扔给邓某某,是因为她和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打电话喊她这样做的。经梁某某辨认,确认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和购买毒品的邓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从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08.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1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已经交易的约20克冰毒没有查获实物,无定性和含量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贩卖给邓某某的约20克冰毒虽未查获实物,但根据二人的供述和邓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短信内容等证据,足以认定二人贩卖冰毒约20克给邓某某的事实,无定性和含量鉴定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某现怀孕待产中,不适宜收监执行,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根据梁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等综合评判,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故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梁某某怀孕待产属实,确不适宜收监执行,故判决生效后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和作案工具手机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判员张江飞
代理审判员徐艺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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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1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盛红斌,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梁翠”、”翠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盛红斌、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魏远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梁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居住于梁某某位于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的家中。2016年3月10日14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电话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因刘某外出,遂通过电话联系正在东城花园家中的梁某某,让其从已包装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拿出10克交给前来交易毒品的邓某某。不久,邓某某又追加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同样通过电话告知了梁某某。当邓某某赶至梁某某家楼下时,梁某某将找出的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先装入一白色X娇子的烟盒,再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后从窗户扔给在楼下等待的邓某某。2016年3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家中将二人当场抓获,并从该房主卧电脑桌上发现两个”ZIPPO”纸盒,在其中一个纸盒内发现若干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另一纸盒内发现若干用透明塑料袋和红蓝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和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整理箱上发现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片剂;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粉紫色整理箱内发现2个苹果手机纸盒、1个红色拉链盒和1个黑色瓶身的小圆瓶:公安人员在其中一个手机纸盒中发现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另一个纸盒里发现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红色拉链盒内发现数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及用3小瓶装的白色晶体;在小圆瓶内发现白色晶体;在主卧床头柜中的塑料盒里发现用透明瓶身盛装的白色晶体。经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08.11克,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净重共计36.19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绿色颗粒状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提取、称量等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8.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1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已经交易的约20克冰毒没有查获实物,无定性和含量鉴定;毒品未流入社会;刘某认罪悔罪好,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梁某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现是怀孕待产中,不适宜收监执行,请求对梁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梁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居住于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2016年3月10日14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刘某求购冰毒10克,刘某遂采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联系梁某某,让梁某某将家中已包装好的10克冰毒交给前来购买毒品的邓某某。后邓某某又向刘某求购10克冰毒,刘某遂再次电话告知梁某某。梁某某遂将2包(约20克)冰毒装入一X娇子烟盒内,再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后,从家中窗户扔给在楼下的邓某某。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该房主卧室电脑桌上纸盒内及电脑桌下整理箱上和整理箱内查获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08.11克,红、绿色颗粒状片剂共计净重36.19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红、绿色颗粒状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荣昌区一KTV门口将进行毒品交易的邓某某、何某某抓获,当场从邓某某处查获23包冰毒、35包麻古,从何某某处查获购买的1包冰毒和1包麻古。经讯问,邓某某交代其毒品上家是刘某,并交代当日下午向刘某购买过毒品,并且与刘某联系好当晚还将再次向刘某购买毒品。邓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公安机关遂于当日立案。2016年3月1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邓某某的配合下在荣昌区东城花园将刘某和梁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大量疑似毒品。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雷马屏监狱(2010)川雷狱字第150号《释放证明书》证实,刘某于2003年11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
 
5.《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经对刘某、梁某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且刘某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证明二人均吸食毒品。
 
6.《监管场所收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梁某某尿HCG呈阳性,证明梁某某怀孕的事实。
 
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住家进行搜查,在主卧室电脑桌上发现两”ZIPPO”纸盒,在其中一个纸盒内发现封装袋封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在另一纸盒内发现封装袋封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和疑似麻古药丸;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整理箱上发现疑似麻古药丸1包;在主卧室电脑桌旁的床头柜上发现吸毒工具一个。在主卧室电脑桌下的整理箱内发现两个苹果手机纸盒、一个红色拉链盒、一个铁盒、一个电子秤、一个小圆瓶,在其中一个纸盒中里发现2包装有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封装袋,在另一个纸盒里发现3包装有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封装袋,在红色拉链盒内发现数包疑似麻古药丸及3小瓶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在小圆瓶内发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在铁盒内发现若干小的分装袋。在床头柜中的塑料盒里发现另一个小圆瓶,小圆瓶内发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公安人员对上述疑似毒品进行封存并予以扣押。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08.11克,上述药丸共计净重36.19克。公安人员从上述疑似毒品中提取少量检材送检,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相关称量工具和吸毒工具等物品以及现金5000元、手机3部(其中2部苹果牌手机,1部Etongsen牌手机)。
 
8.手机联系人及短信内容照片证实,梁某某的手机里存有刘某的名字及电话,3月10日14时44分,该手机上收到一条刘某的短信,内容为”他要十个盒子里有装好的,给他就行了”。
 
9.《调取证据通知书》、客户基本信息、通话记录及光盘证实,刘某的手机在2016年3月10日与邓某某手机共有8次通话,其中8:11时、14:45时、14:54时、21:56时、22:54时、23:25时是邓某某主叫,14:41时、14:46时是刘某主叫。梁某某的手机在2016年3月10日与刘某有4次联系,分别为:13:20:18时主叫(基站位置为荣昌北城),14:41:26时、14:45:15时、14:53:08时均为被叫(基站位置均为荣昌广电)。
 
10.《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Ⅰ.对刘某的苹果手机进行检测的结果如下:
 
⑴发现手机通讯录中存有梁某某的手机号码和邓某某的手机号码。
 
⑵刘某的QQ中与多人有涉及疑似毒品交易的对话,简要摘录如下:①与邓某某的聊天内容中有如下内容:”今天生意不得行哦,才做几个生意,……上次那种白酒和红酒好久有也,都要那种……”、”红的还有没得哦?没得好多了哦”、”白酒好久换得到也?今天好多人打电话说这个东西耍了老火得很哈”、”装十个,甩下来,好像马路边也可以甩下来是不是?”、”20红酒20白酒=2900对吗?”、”喊你装5个白的,我一会过来拿……老规矩,装9分的哪个”、”收到了撒……还有12500”、”这回这个红酒感觉要比上次的还要安逸也”等等。其中还有图片显示是红色药丸状的疑似麻古包装。2016年03月10日14:40:44开始邓某某在QQ上三次呼叫刘某,刘某均未回应。印证邓某某稍后打电话给刘某购买毒品,刘某在外打牌的情况。②与其他人的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我问你如果这批果果差点,但是价格26你能不能给我接收?我敢保证能够去得到。26我不争你的。如果你能接收,那你再给我打五千。我给你拿白酒去,我身上钱不够了。行得话我给你送下来明天一早。”、”如果你要多拿白色,那我只有给姐老关打电话”、”红的现在只有250了,如果你要300我只有另外去给你拿32那个好的拿50,因为我朋友看我老火,已经给我分了50走了,等哈他朋友还要来拿一百,如果再拿一百,我就再去给你分一百五的好的,凑够300”等等。其中还有图片显示是晶体状的疑似冰毒包装。
 
⑶刘某的微信帐号共有4267条微信信息。其中涉及毒品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昨天我拿了点东西回来,一手4000”、”要不要先拿25个去试一下”、”你说没那么多钱,这个你拿去就可以卖,不用你洗”、”没有,肉要不要3000”。
 
Ⅱ、对梁某某的手机检查结果如下:
 
梁某某微信号与其他人的聊天内容中有如下内容:”这个是不是川货”、”不管任何品种凭表面看是看不出来,必须试了才知道”、”嗯180贵不贵”、”我只能说像这种你要多少有多少,一百一二”、”额明白了,十个二十个起拿100可以吗”、”我们这里最近白糖好像很少,突然来了一批这样的,给我直接两百”、”可以,但是要提前跟我说,平时我都不进这种,在我当地卖不掉”、”你确定要的时候,我把东西拿到手了以后你在付款,在寄出”、”我朋友的款一笔都没下吗?我都被她们催死了,上次拿的900,我就分到300”、”你帮我准备五十个”、”准备好了打你钱”。
 
1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刘某淘宝账号中支付宝账户里与”小刚”(即邓某某)有过多次转账的情况,金额从一百至一万多元不等。其中2016年3月10日邓某某转账600元给刘某,2016年3月7日至9日邓某某分5笔转账共计5700元给刘某。二人的留言中有”先来个1200,还有9000”、”又给你转了一千,还整数了哈,红酒还有没得”、”到现在等于还有15100了”、”又来了一千,先给你,免得我用了”、”又来了一千五”、”我的卡上只有一千,先给你噻”、”还有13000”、”还有6000”、”下午哪十个的钱哈”、”做昨晚上的三百哈”等。
 
1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0日梁某某向公安人员分别进行了指认,确认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住房就是其和刘某放置毒品的房子,该房主卧内的电脑桌的位置就是其和刘某放置毒品的地方;确认该房窗子就是其把毒品扔给邓某某的地方。2016年3月10日邓某某向公安人员指认荣昌区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住房主卧室卫生间窗户外就是梁某某于当日将两包毒品丢给他的地方。
 
13.《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信息证实,荣昌区昌元镇海棠路东城花园刘某、梁某某住房产权人为梁某某。
 
14.《现场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3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荣昌区滨河花园门口将刚完成毒品交易的邓某某、何某某抓获,当场从邓某某身上查获23包冰毒疑似物和35包麻古疑似物,以及手机1部(号码18983137031)和现金250元,公安人员对现场毒品疑似物进行封存,并对上述物品及现金予以扣押。经称量,查获的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11.63克,查获的红色药丸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6.58克。公安人员提取检材送检,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1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0日17时许,他在荣昌区滨河花园一KTV路边何某某的一辆黑色越野车上与何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完后,刚从车上下来,就被民警抓获。他和何某某交易的是冰毒和麻古,冰毒是一个0.5克左右包子,是用白色透明的封装袋装的,麻古是1颗,也是用小袋子包好的。何某某给了250元钱。民警从他上衣左边内口袋搜出来23包冰毒,从上衣右边内口袋搜出来35包麻古,还搜出了250元钱和一部白色oppo手机。他的冰毒和麻古是从刘某那里购买的。刘某住在荣昌区东城花园小区。他从刘某处购买的冰毒是每克110元,麻古是35元每颗。从刘某处购买毒品的钱有时候用支付宝转账,有时候用微信转账或者发红包,也有的时候用现金交易。2016年3月10日14时许,他打电话给刘某问在家没有,刘某说在外面打麻将;他说要拿10个东西(即10克冰毒),刘某说梁某某在家里,让他过去。他就直接去东城花园小区,在中途的时候又给刘某打电话说多拿10个。他到了小区就给刘某打电话说到了,然后就直接去刘某家楼下,梁某某从二楼的窗户丢了一包东西下来,是用黑色的垃圾袋包装,里面是一个白色骄子牌的烟盒,烟盒里面是两包冰毒,他拿了东西后就走了。他没有付钱给刘某。他从刘某处拿东西都是这样,通常都是先拿东西,等到有钱的时候就给刘某。他没有从梁某某处购买过毒品,只有这一次是梁某某从窗户把毒品丢给他的。梁某某要吸毒。梁某某一直都知道他在刘某处购买毒品,因为他经常在刘某那里购买毒品,梁某某平时在家看到的,包括刘某给他毒品和他付钱的过程梁某某都是多次看到。他被民警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为之前和刘某已经说好当天晚上去刘某家里购买麻古。后来民警安排他给刘某打电话,到刘某家楼下时他给刘某打电话,刘某直接将钥匙从楼上扔给他,然后他开门民警就把刘某和梁某某抓获了。经邓某某辨认,确认贩卖毒品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刘某,确认2016年3月10日下午丢了两包冰毒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梁某某。
 
1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0日晚上11时许,他在荣昌区东城花园的家里,邓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想拿点货,邓某某到楼下时又给他打电话,他在家里的窗台将钥匙扔下去,邓某某开门进来,民警就冲进来将他和女朋友梁某某抓获。民警从家里卧室的电脑桌上面和电脑桌下面搜出了冰毒和麻古,还从家里搜出了吸毒用的冰壶和锡箔纸以及电子称等。搜到的冰毒和麻古都是他的。他自己要吸食,也要卖一部分。2016年3月10日14时许,邓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10个东西(即10克冰毒),他说没有在家,让邓某某到他家里去,他女朋友梁某某在家里,他让梁拿给邓某某。他就给梁某某发短信,让梁某某从他放在电脑桌下面的苹果手机盒子里(里面有2个透明塑料袋,分别装有10个冰毒包子,另外一个透明塑料袋里面有5个冰毒包子)拿一袋装有10个冰毒包子的塑料袋用盒子装好,等邓某某到楼下时,就从窗子处扔下去给邓某某。过了一会儿,邓某某打电话说多要10克冰毒,然后他就给梁某某打电话,让梁某某多拿一个装有10个冰毒包子的塑料袋装在盒子里一下扔下去给邓某某。后来他回到家,问梁某某有没有把2袋分别装有10个冰毒包子的塑料袋装好扔给邓某某,梁某某说从楼上扔下去给邓某某了。梁某某知道平时邓某某找他购买毒品,有时候他不在家或者不方便,也会让梁某某把毒品拿给其他人。梁某某知道他在贩毒。2016年开年之后,邓某某基本上每隔10天左右就要找他拿一次东西(毒品),一般邓某某先差到钱,有钱了就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他。他是从一个黄某某那里购买的冰毒和麻古,冰毒是4000元一手(50克),麻古是32元一颗。平时他和黄某某通过电话、QQ和微信联系。冰毒一般是卖的200元钱一克。邓某某从他这里买一次拿得多,冰毒就是110元一克。麻古是35元一颗。梁某某要吸食毒品。经刘某辨认,确认购买毒品的下家邓某某和女朋友即被告人梁某某。
 
1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重庆市荣昌区东城花园住房的户主是她,平时都是她和男朋友刘某居住。2016年3月10日下午,她在家中接到刘某的电话,说邓某某待会要来。过了一会儿刘某又给她打电话,说邓某某到了,让她去卧室把包好的最大那种冰毒两包给邓某某扔下去。她就到卧室,在电脑桌上有一个带粉红色的塑料盒子,盒子里面有两个苹果手机的外盒。她打开其中一个苹果手机的盒子,从里面拿出来两包刘某之前用塑料袋装好的冰毒,然后她从卧室找了一个之前抽完剩下的X骄子烟盒,把毒品放进烟盒里面,又到卧室里面的卫生间,在卫生间的门背后取了一个挂在那里的黑色垃圾袋,把烟盒装进垃圾袋中。因为她家卫生间的窗户很高,她就站在卫生间的马桶上面,通过窗户看到邓某某站在那里,就直接把那包冰毒扔了下去。邓某某拿起毒品就走了。下午六点左右,刘某回到家中,问邓某某来拿东西没有,她说扔给邓某某了。那两包毒品具体重量不知道。刘某在当天下午还发了一条短信,让她拿一包十个的东西扔给邓某某,她估计每包毒品是十克,一共是两包,也就是二十克。邓某某到她家楼下是刘某打电话告诉她的,她没有和邓某某联系。邓某某之前还多次购买过毒品,都是直接和刘某联系,有时候到家里来买,有时候是刘某直接扔给邓某某。2016年3月10日晚上十点过,当时她和刘某两个人在家,突然就有警察进来把她和刘某抓了。民警在她和刘某住的卧室电脑桌上,查获了刘某放在那里的很多冰毒和麻古,还有一个吸毒用的冰壶。以及另外一些包装毒品的工具。冰毒和麻古以及毒品包装袋都是刘某的,冰壶是她和刘某平时使用的。她知道刘某在贩毒。帮刘某把毒品扔给邓某某,是因为她和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打电话喊她这样做的。经梁某某辨认,确认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和购买毒品的邓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从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08.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1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已经交易的约20克冰毒没有查获实物,无定性和含量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贩卖给邓某某的约20克冰毒虽未查获实物,但根据二人的供述和邓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短信内容等证据,足以认定二人贩卖冰毒约20克给邓某某的事实,无定性和含量鉴定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某现怀孕待产中,不适宜收监执行,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根据梁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等综合评判,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故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梁某某怀孕待产属实,确不适宜收监执行,故判决生效后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和作案工具手机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判员张江飞
代理审判员徐艺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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