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6-09-29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毒品 浏览次数: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
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赵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522执882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东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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