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谭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决书——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于涟源市多次贩卖海洛因[/标题] [时间]2017-04-25[/时间] [内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382刑初52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湘满样”) ,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9月2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7日被逮捕。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附近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得毒资200元。
2、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其家中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得毒资200元。
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的“恺恺网吧”(又名飞旋008网吧)被抓获。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梁某、王某、黄某1、黄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其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附近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得毒资200元。
2、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其家中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得毒资200元。
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的“恺恺网吧”(又名飞旋008网吧)被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上午,谭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的围墙附近从谭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上午,黄某1看到谭某(“喜满样”)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的围墙附近从谭某某处购得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下午,梁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谭某某的家中二楼从谭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下午,王某骑摩托车搭载梁某来到了位于涟源市长郡蓝田中学附近的谭某某家,后梁某在谭某某家二楼从谭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5、辨认笔录证明,谭某某辨认出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吸毒人员梁某、谭某;谭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谭某某;梁某辨认出2016年9月14日下午贩卖毒品给她的谭某某;王某辨认出2016年9月14日下午贩卖毒品给梁某的“湘满样”。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6年9月26日0时30分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对谭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在谭某某住处搜出用于贩卖毒品的包装袋、硬质塑料管等物品,民警于当日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7、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刑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本院判处刑罚,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9、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9月,被告人谭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谭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出生于1983年11月28日等基本情况。
1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的“恺恺网吧”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上线邓某某、邓某雨,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邓某雨。同月30日,谭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用其电话和微信联系其上线邓某某、邓某雨,并将二人约至民警指定的地点(即谭某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当日晚1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驾车携带毒品来到谭某某家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邓某雨身上缴获毒品麻古、冰毒51.68克。
12、逮捕证证明,邓某某、邓某雨因贩卖毒品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
1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14日上午,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附近贩卖了200元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2016年9月14日下午,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其家中贩卖了200元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谭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邓某雨。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是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邓某某、邓某雨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故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三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谭 辉
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
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谭美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 [标签]贩卖,海洛因,涟源市,毒品[/标签]

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律师律师团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主页 > 毒品犯罪判例 > 地方法院判例 >

谭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决书——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于涟源市多次贩卖海洛因

2017-04-25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海洛因,涟源市,毒品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382刑初52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湘满样”) ,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9月2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7日被逮捕。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附近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得毒资200元。
2、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其家中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得毒资200元。
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的“恺恺网吧”(又名飞旋008网吧)被抓获。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梁某、王某、黄某1、黄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其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附近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得毒资200元。
2、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其家中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得毒资200元。
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的“恺恺网吧”(又名飞旋008网吧)被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上午,谭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的围墙附近从谭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上午,黄某1看到谭某(“喜满样”)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的围墙附近从谭某某处购得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下午,梁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谭某某的家中二楼从谭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4日下午,王某骑摩托车搭载梁某来到了位于涟源市长郡蓝田中学附近的谭某某家,后梁某在谭某某家二楼从谭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
5、辨认笔录证明,谭某某辨认出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吸毒人员梁某、谭某;谭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谭某某;梁某辨认出2016年9月14日下午贩卖毒品给她的谭某某;王某辨认出2016年9月14日下午贩卖毒品给梁某的“湘满样”。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6年9月26日0时30分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对谭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在谭某某住处搜出用于贩卖毒品的包装袋、硬质塑料管等物品,民警于当日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7、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刑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本院判处刑罚,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9、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9月,被告人谭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谭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出生于1983年11月28日等基本情况。
1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的“恺恺网吧”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上线邓某某、邓某雨,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邓某雨。同月30日,谭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用其电话和微信联系其上线邓某某、邓某雨,并将二人约至民警指定的地点(即谭某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当日晚1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驾车携带毒品来到谭某某家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邓某雨身上缴获毒品麻古、冰毒51.68克。
12、逮捕证证明,邓某某、邓某雨因贩卖毒品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
1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14日上午,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长郡蓝田中学附近贩卖了200元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2016年9月14日下午,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村其家中贩卖了200元约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谭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邓某雨。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是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邓某某、邓某雨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故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三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谭 辉
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
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谭美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点此咨询
0

本网相关案例: 杨某运输毒品罪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