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两年前被告人吕某某因故意伤害获刑两年,现又容留他人吸毒,依法从重处罚[/标题]
[时间]2017-04-27[/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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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1081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198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因犯故意伤害罪,1999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参与赌博,被靖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天,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广西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经广西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西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长峰,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打电话给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布兰卡KTV服务员黄某1订下602包厢。当晚,翟某、李某、黄长英、黄国光、黄某3、许承高、农新潮、黄汉深、黄清铁、黄拾功、黄某2等十一人在该包厢内唱歌、喝酒,期间,有人拿来了氯胺酮(俗称“K粉”),翟某等十一人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等。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这些人在里面吸食毒品,任由他们吸食,5月24日10时许,还在布兰卡KTV602包厢内寻欢作乐的翟某等十一人被挂新广西靖西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K粉可疑物一小包、盛放K粉的碟子(内有少许K粉可疑物)一个等物品。经过称,小包K粉可疑物和碟子K粉可疑物的毛重1.41克,净重0.6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所送检材中检出氯胺胴。当天,公安民警在该KTV605包厢内抓获正在此处赌博游戏的被告人吕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已满。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公安机关受理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1、农某1、李某、农某2、黄某2、黄某3、翟某证言,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订厢记录照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建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小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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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广西,吸毒,被告人,从重处罚[/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