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于某贩毒302克轻判15年有期徒刑[/标题] [时间]2014-09-16[/时间] [内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x分院指控:被告人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302克、麻古148粒约13.32克、“K粉”4.86克、大麻约3.9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某家属来所拟为其聘请辩护人,律师告知于某家属:按照法律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某贩毒302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家属并要求律师尽力。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五次会见被告人,复制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庭审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数量存在问题
二、特情引诱应从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何况本案被告人根本没有与所谓买毒人亦即公安特情见面即被抓获,犯罪未遂的特征更加明显,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于某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内容] [标签]于某,贩毒,302克,轻判,15年,有期徒刑,重庆市,[/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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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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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贩毒302克轻判15年有期徒刑

2014-09-16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x分院指控:被告人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302克、麻古148粒约13.32克、“K粉”4.86克、大麻约3.9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某家属来所拟为其聘请辩护人,律师告知于某家属:按照法律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某贩毒302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家属并要求律师尽力。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五次会见被告人,复制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庭审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数量存在问题
二、特情引诱应从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何况本案被告人根本没有与所谓买毒人亦即公安特情见面即被抓获,犯罪未遂的特征更加明显,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于某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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