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被告人甘仕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于广东深阳山县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标题]
[时间]2017-04-26[/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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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7〕4号
被告人甘仕某, 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30日执行期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甘仕某在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加油站附近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给唐某某。
2、2016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甘仕某在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门口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
3、2016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甘仕某在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门口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
4、2016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甘仕某在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加油站附近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
2016年9月28日晚上,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路**号**栋**房抓获被告人甘仕某,并在其身上右边裤袋提取到1包白色晶体状物品、在其身上钱包提取到2包白色晶状体物品。经鉴定,该3包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2.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5.被告人甘仕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仕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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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梦航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甘仕某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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