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王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5-03[/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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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6〕8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盗窃,于2014年6月1日被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1日被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1月29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周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沙坪大道MINI时代3栋楼下交易。随后王某某去至约定地点,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和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交易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从周某某处查获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93g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1g,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4.76g。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周某某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周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王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作案手机一部;
0000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涉案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00003.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0000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00005. 物证检验报告;
00006.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喻世成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重庆,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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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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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

2017-05-03 来源:未知 标签:重庆,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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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6〕8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盗窃,于2014年6月1日被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1日被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1月29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周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沙坪大道MINI时代3栋楼下交易。随后王某某去至约定地点,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和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交易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从周某某处查获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93g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1g,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4.76g。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周某某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周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王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作案手机一部;
0000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涉案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00003.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0000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00005. 物证检验报告;
00006.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喻世成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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