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金某某通过隐蔽方式贩毒,以微信红包方式收取毒资,检方依法提起公诉[/标题] [时间]2017-05-05[/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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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7〕485号   
 
被告人金两双,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因吸毒于2004年9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五个月;又因吸毒于2012年8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8月25日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两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季某某等人的毒资,然后将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瑞安市**镇一带并通知吸毒人员去取。期间,总共向他人贩卖毒品四次,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季某某9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瑞安市**镇**路**店左侧弄堂内的空调外机下面的缝隙里,并通知季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2、2016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陈某甲8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镇**大门前的宣传橱窗里,并通知陈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3、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朱某某20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镇一隐蔽位置,并通知朱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4、2016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陈某甲8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瑞安市**镇**小区**幢的窗户下面的隐蔽位置,并通知陈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杂牌手机一部;
2、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笔记本、微信红包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两双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语音聊天记录播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两双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德忍   
2017年3月21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毒资,公诉,贩卖毒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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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通过隐蔽方式贩毒,以微信红包方式收取毒资,检方依法提起公诉

2017-05-05 来源:未知 标签:毒资,公诉,贩卖毒品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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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7〕485号   
 
被告人金两双,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因吸毒于2004年9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五个月;又因吸毒于2012年8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8月25日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两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季某某等人的毒资,然后将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瑞安市**镇一带并通知吸毒人员去取。期间,总共向他人贩卖毒品四次,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季某某9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瑞安市**镇**路**店左侧弄堂内的空调外机下面的缝隙里,并通知季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2、2016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陈某甲8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镇**大门前的宣传橱窗里,并通知陈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3、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朱某某20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镇一隐蔽位置,并通知朱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4、2016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金两双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陈某甲80元的毒资后,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瑞安市**镇**小区**幢的窗户下面的隐蔽位置,并通知陈某某到该处取得该包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杂牌手机一部;
2、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笔记本、微信红包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两双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语音聊天记录播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两双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德忍   
2017年3月21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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