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5-01-28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曾某,男,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2000年4月11日因抢夺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由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机关查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曾某驾驶小轿车搭乘前妻肖某及其女儿从本市大渡口区前往本市永川区,在永川区曾某购买了6000颗麻古并放置于其所驾驶的小车后备箱内。次日17时许,曾某再次驾驶小轿车搭乘前妻肖某及女儿从永川区出发返回重庆主城区,18时许该车在高速公路九龙坡收费站 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白色盒子一个,盒内装有淡红色口袋一个,内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红色颗粒物30袋,经称量,红色颗粒物净重共计554.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测:从红色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3%。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55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曾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曾某的亲属慕名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听取家属对该案细节描述后,智豪律师对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根据案件现有情况,对曾某案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委托人对我们的专业知识,以及服务态度非常满意,委托人相信智豪律师团队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实力,当即跟我们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我们为曾某进行辩护。签约后智豪团队指派了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本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全身心投入工作,当日赶赴看守所会见了曾某了解案件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随后,主办律师将案件的程序情况写信给曾某,告知其案件已经到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我们可以向你核实案件有关证据,你应当如实陈述案件。如对案件证据有疑问可以和我们沟通,我们将依法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换意见。面对大量复杂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制作阅卷笔录,掌握和吃透了在案证据,并依法会见曾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
主办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后,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各自发表了关于对此案的意见(摘要):1、因未查明上家,关于在永川购买毒品一事仅有曾某供述且不稳定,时有翻供,所以购买时间不能明确;2、若无充分证据证明为购买时间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恰当;3、因当事人有两次毒品前科,系毒品再犯,此次运输毒品数量又大,应积极考虑为其保命的辩护;4、如果涉及保命的话要考虑认罪态度问题。
通过团队讨论后,主办律师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曾某的辩护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究本案,团队仔细阅读了相关的案卷材料,为本案曾某制定辩护策略。经过团队的认真研判,制定出了为曾某辩护的思路(摘要):1、本案罪名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其辩护;2、曾某量刑情节:曾某如实供述以及其自己要吸食毒品,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且含量低等。主办律师与检察院承办人交流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交了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提起公诉后,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略举:1、毒品应折算为224.29克,不足250克;2、曾某三次笔录尸检分别是凌晨4-5点,6-7点,12-13点,存在连续盘问,未让被告人有足够休息时间以及吃饭时间;3、现场指认笔录尸检在称量之后,但是指认具体毒品包装应当在称量之前,称量过程中应当分别将30袋疑似毒品称量净重,而不是将其混合后称量;4通话清单对曾某是否能够半小时内到达九龙坡;5、借条可以印证被告人供述是杨某欠被告人钱;6、没有在万州区公安局办案中心提取、扣押进行录像,不能证实该案中公安记录提取检材的情况)、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对曾某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曾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称量笔录及照片存在瑕疵,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3、罪名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4、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5、曾某本身系吸毒人员,请求法院考虑其吸毒情节;6、鉴定出的毒品含量很低。
辩护结果:
审判阶段,通过充分准备承办律师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曾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被告人曾某运输毒品麻古6000颗,净重550余克,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宣判,智豪律师成功为被告人曾某辩护从轻判处死缓,为其成功保命。律师工作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智豪律师团队制定了对被告人曾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案的成功,是智豪团队通过努力不懈的工作,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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