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刘某某、尹某某、叶某、姚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标题] [时间]2016-08-10[/时间] [内容]

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化名“刘某”、“刘某乙”,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青麟,男,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胖子”,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捕前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绰号“包子”,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大专文化,无业,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捕前住郑州市。因涉嫌吸毒、贩毒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晓冬,女,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娅,女,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姚某某、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天宇,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罗青麟,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石晓冬,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丽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尹某某加入到由被告人刘某甲组建的涉毒QQ群“中国绿茶”当中,学习大麻种植技术。2015年农历新年过后,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合伙种植大麻用于贩卖,由被告人尹某某负责提供大麻种植场地与大麻种植,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提供大麻种子和大麻种植技术。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到湖南省芷江县将大麻种子交给被告人尹某某并协助其架设大麻种植设备。期间,两人约定大麻有产出后,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大麻买家,贩卖毒品大麻所得的毒资两人均分。2015年10月下旬,尹某某与刘某甲合伙种植的第一批大麻产出150克大麻成品,尹某某按照刘某甲提供的地址将150克大麻平均分成三份,分别通过天天快递寄递给广东省广州市X区X大街X巷X号的小林、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的南先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街X市场的何某某三名大麻买家。贩卖大麻所得的一半毒资,刘某甲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尹某某的支付宝三次共转账人民币2900元。2015年10月29日,韶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甲处依法扣押到疑似大麻植株一株。经鉴定,从刘某甲处扣押的疑似大麻植株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2015年11月11日,韶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尹某某处依法扣押到疑似大麻幼苗十一株。

2、2014年底,被告人姚某某加入到由被告人刘某甲组建的涉毒QQ群“中国绿茶”当中,学习大麻种植技术,购买了4粒大麻种子。2015年5月份,姚某某开始自行种植毒品大麻。2015年9月,姚某某种植的大麻产出约70克大麻。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向被告人刘某甲购买50克大麻,并通过支付宝向刘某甲的支付宝转账4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则以每克25元向被告人姚某某购买50克大麻,并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姚某某的支付宝转账共125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人姚某某直接将50克大麻寄递给被告人叶某。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搭乘长途客车到贵州省松桃县将50克大麻通过天天快递寄递给被告人叶某。2015年11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姚某某处依法扣押疑似毒品大麻花一朵,疑似大麻植株四株。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出租房内,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2克毒品大麻;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在新郑市人民路西亚斯国际学院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大麻14克给外籍人士克某某。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江某某、麻某某、克某某、许某某、王某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四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叶某、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大麻仍贩卖,其中刘某甲参与贩卖大麻四次、尹某某参与贩卖大麻三次,情节严重,叶某贩卖大麻二次、姚某某贩卖大麻一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罗青麟辨称:1、被告人刘某甲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刘某甲的父母体弱多病且已下岗,其小孩不满一岁,其妻要照顾小孩没有上班,家中只有刘某甲一个劳动力,是家中的主要生活来源,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经查,辩称1属实,予以采纳;辩称2,因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大,本院不予采纳;辩称3,因其不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不予阐述。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石晓冬辩称:1、被告人叶某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自始至终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3、尽管被告人认罪,但就证据的确实充分、合法、真实、关联性而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恳请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请求对被告人叶某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经查,辩称1属实,予以采纳;辩称2除认为被告人叶某主观恶性小不属实,不予采纳外,其余属实,予以采纳;辩称3,经查,被告人二次贩卖毒品大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杨丽娅辩称:1、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被告人姚某某在一年以下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辩称1属实,予以采纳;辩称2,因被告人所贩卖的大麻系其本人种植的,且贩卖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故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五、在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到的大麻植株一株,在被告人尹某某处扣押到的大麻幼苗十一株,在被告人姚某某处扣押到的大麻植物碎屑一瓶、大麻花一朵、大麻植株四株予以没收销毁(由韶关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丘党忠

审判员朱全招

人民陪审员林虹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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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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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尹某某、叶某、姚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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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化名“刘某”、“刘某乙”,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青麟,男,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胖子”,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捕前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绰号“包子”,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大专文化,无业,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捕前住郑州市。因涉嫌吸毒、贩毒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晓冬,女,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娅,女,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姚某某、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天宇,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罗青麟,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石晓冬,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丽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尹某某加入到由被告人刘某甲组建的涉毒QQ群“中国绿茶”当中,学习大麻种植技术。2015年农历新年过后,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合伙种植大麻用于贩卖,由被告人尹某某负责提供大麻种植场地与大麻种植,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提供大麻种子和大麻种植技术。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到湖南省芷江县将大麻种子交给被告人尹某某并协助其架设大麻种植设备。期间,两人约定大麻有产出后,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大麻买家,贩卖毒品大麻所得的毒资两人均分。2015年10月下旬,尹某某与刘某甲合伙种植的第一批大麻产出150克大麻成品,尹某某按照刘某甲提供的地址将150克大麻平均分成三份,分别通过天天快递寄递给广东省广州市X区X大街X巷X号的小林、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的南先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街X市场的何某某三名大麻买家。贩卖大麻所得的一半毒资,刘某甲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尹某某的支付宝三次共转账人民币2900元。2015年10月29日,韶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甲处依法扣押到疑似大麻植株一株。经鉴定,从刘某甲处扣押的疑似大麻植株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2015年11月11日,韶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尹某某处依法扣押到疑似大麻幼苗十一株。

2、2014年底,被告人姚某某加入到由被告人刘某甲组建的涉毒QQ群“中国绿茶”当中,学习大麻种植技术,购买了4粒大麻种子。2015年5月份,姚某某开始自行种植毒品大麻。2015年9月,姚某某种植的大麻产出约70克大麻。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向被告人刘某甲购买50克大麻,并通过支付宝向刘某甲的支付宝转账4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则以每克25元向被告人姚某某购买50克大麻,并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姚某某的支付宝转账共125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人姚某某直接将50克大麻寄递给被告人叶某。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搭乘长途客车到贵州省松桃县将50克大麻通过天天快递寄递给被告人叶某。2015年11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姚某某处依法扣押疑似毒品大麻花一朵,疑似大麻植株四株。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出租房内,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2克毒品大麻;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在新郑市人民路西亚斯国际学院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大麻14克给外籍人士克某某。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江某某、麻某某、克某某、许某某、王某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四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叶某、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大麻仍贩卖,其中刘某甲参与贩卖大麻四次、尹某某参与贩卖大麻三次,情节严重,叶某贩卖大麻二次、姚某某贩卖大麻一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罗青麟辨称:1、被告人刘某甲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刘某甲的父母体弱多病且已下岗,其小孩不满一岁,其妻要照顾小孩没有上班,家中只有刘某甲一个劳动力,是家中的主要生活来源,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经查,辩称1属实,予以采纳;辩称2,因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大,本院不予采纳;辩称3,因其不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不予阐述。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石晓冬辩称:1、被告人叶某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自始至终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3、尽管被告人认罪,但就证据的确实充分、合法、真实、关联性而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恳请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请求对被告人叶某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经查,辩称1属实,予以采纳;辩称2除认为被告人叶某主观恶性小不属实,不予采纳外,其余属实,予以采纳;辩称3,经查,被告人二次贩卖毒品大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杨丽娅辩称:1、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被告人姚某某在一年以下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辩称1属实,予以采纳;辩称2,因被告人所贩卖的大麻系其本人种植的,且贩卖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故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五、在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到的大麻植株一株,在被告人尹某某处扣押到的大麻幼苗十一株,在被告人姚某某处扣押到的大麻植物碎屑一瓶、大麻花一朵、大麻植株四株予以没收销毁(由韶关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丘党忠

审判员朱全招

人民陪审员林虹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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