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福建殷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标题] [时间]2016-09-28[/时间] [内容]

罪犯殷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殷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殷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殷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薛晴

审判员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罪[/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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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殷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8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贩卖毒品罪 浏览次数:

罪犯殷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殷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殷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殷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薛晴

审判员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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